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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是依照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资料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类型:保险行业
  • 本会是由四川省内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质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基本概况

    一、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金融保险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推动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繁荣四川经济和安定人民生活服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督局(以下简称四川保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督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成都市梓潼桥西街39号,邮编610017。

    二、本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接受四川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三)组织会员单位自愿达成行业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对外发布;

    (四)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接受四川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

    (六)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单位,按本章程、自律公约及自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扣罚违约金、提请四川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四川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四川保监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调解保险合同争议,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四川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并做好四川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会员单位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六)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支持保险业参与国内外竞争,维护保险业利益;

    (七)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八)经四川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承办四川保监局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行业自律公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任、副主任的聘用。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审议、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10、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专业委员会

    保险医务管理协调专业工作委员会:

    主要的职责:

    1、贯彻执行《保险法》、保险监管机关颁行的规章和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草拟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本专业范围内的行业自律公约;拟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2、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对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自律检查和处理,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

    3、就医保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协调,维护会员单位、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各方的合法权益。

    4、对定点医院进行现场督查,代表保险行业与问题医疗机构进行洽谈,寻求合理解决。

    5、对失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认定,建立黑名单制度。

    6、组织会员单位之间、国内外同行之间,就医保合作有关问题进行研讨、交流和合作。

    7、与卫生行政部门、社保、司法鉴定机构、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加强交流、沟通和信息收集。

    其它专业工作委员

    主要的职责:

    1、贯彻执行《保险法》、保险监管机关颁行的规章和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草拟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该专业委员会范围内的行业自律文件草案;拟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行的规章、政策及行业自律公约和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规定,规范该专业委员会范围内保险市场竞争行为和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依照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对会员的违约行为进行规范、检查、处理。

    3、维护会员单位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向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和其它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与建议。

    4、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同行业协会与团结,开展与国内外保险业的友好交往与技术交流合作。

    常设机构

    一、财产险工作部

    1、财产险保险业务咨询服务与信访工作;

    2、财产险保险市场调研工作

    3、财产险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

    4、受理和实施违约调查处理并管理档案;

    5、财产险 等专业工作委员会召集人和办事机构,负责草拟并协助组织实施其决议、行业自律规定等;

    6、协调财产险及其相关领域的行业事务和开展其它相关业务工作。

    二、寿险工作部

    1、人身险保险业务咨询服务与信访工作;

    2、人身险保险市场调研工作

    3、人身险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

    4、人身受理和实施违约调查处理并管理档案;

    5、人身险专业委员会召集人和办事机构,负责草拟并组织实施其决议、行业自律规定等;

    6、协调人身险及其相关领域的行业事务和开展其它相关业务工作。

    三、中介工作部

    (一)按照《保险法》、保险监管机关的规章和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开展中介工作;执行保险监管机关颁行的规章和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行的规章、政策及行业自律公约、规定,履行行业协会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草拟相关行业自律文件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维护保险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处理代理合同投诉。

    (四)组织会员单位的保险代理管理方面的交流,增进同行业协作与团结,组织开展与国内外保险代理业的友好交往与技术交流合作。

    (五)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宣传有关保险代理人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保险代理制度发展成就,向会员单位与代理人、提供咨询服务,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六)依照保险监督机关授权对全省保险代理人实施包括资格认证、执业管理、流动管理、违规处理在内的行业管理。

    (七)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办理的符合协会宗旨的其它保险中介管理事项。

    四、办公室

    1、文秘

    2、会务管理

    3、秘书处行政管理(资产、物品、图书室、车辆、办公设施维护)

    4、财务管理

    5、档案及内外收发

    6、相关对外联系工作

    7、人事与劳动工资管理

    8、其它

    五、信息工作部

    (一)按照《保险法》、保险监管机关的规章和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拟定信息管理规定和办法;执行保险监管机关颁行的规章和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行的规章、政策及行业自律公约、文件规定,组织开展行业信息披露工作。

    (三)负责协会网站、语音系统、网络系统、《保险市场动态》的信息收集、编撰、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四)协助组织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增进同行业协作与团结,开展与国内外保险业界有关信息工作的友好交往与技术交流合作。信息资源开发、管理。

    (五)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宣传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保险业成就,普及保险知识,协助编印保险刊物,向会员单位、保险当事人、保险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六)协会语音系统、保险年鉴(保险志)编纂及组织管理工作

    六、成都航意险共保办公室

    七、法律-培训工作部

    (一)法律事务工作职责

    1.参与行业自律,为行业自律提供法律服务,推动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

    2.参与保险业法律制度建设活动,反映保险业意见,推动有利于保险业建康发展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

    3.对侵犯保险行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开展维权活动。

    4.就会员单位的重大、典型诉讼(仲裁)案件,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保险行业的意见,促请依法公正审判。

    5.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争取司法机关对保险业的理解支持,营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

    6.组织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业外机构和专家学者之间的保险法律研讨、交流与合作,推广经验,促进资源共享。

    7.建立保险法律专家库,为会员单位选聘保险法律事务人员提供人才资源。

    8.宣传保险法律法规,组织保险法律培训,普及保险法律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法律意识和保险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

    9.为会员单位提供保险法律咨询服务。

    10.协助协会秘书处各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二)培训事务工作职责

    1.组织行业性专题培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对保险业重大问题的认识。

    2.组织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业外机构和专家学者之间的培训研讨、交流与合作,推广培训经验,促进培训资源共享。

    3.建立保险讲师库,为会员单位选聘培训讲师提供人才资源。

    4.为会员单位提供必要的培训服务。

    自律公约

    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01年12月3日一届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四川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民法通则》、《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定约单位为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本公约由定约单位遵循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订立。

    第三条 本公约经定约单位代表人签署订立后,订约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即承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和本公约的义务,依法合规经营保险业务。并承诺一旦发生违约事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本会依照本公约及其附件作出的违约处理。

    第二章 经营

    第四条 遵循分业经营的原则,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不得交叉经营或变相经营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业务。

    第五条 遵循属地原则,除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在《保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外展业。

    第六条 遵循自愿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

    第七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使用以下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一)正常降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或许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利益;(二)强迫、利诱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三)利用政府部门、垄断性行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社团借助行政权力,非法排挤、阻碍其他保险人正常开展保险业务活动;(四)伪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信誉与形象;(五)利用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的判决、裁决、处罚,贬低当事方保险机构;(六)以其他方式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遵循诚信原则。保险业务宣传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诋毁其他保险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对客户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对保单预期收益、保险责任范围等作夸大不实的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可能影响投保的责任免除、退保处理等应向投保人告知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中介管理的规定,不与未经中国保监会资格认证或被吊销从业《资格证》、《许可证》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建立业务关系、发生业务往来和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或其他劳务费用。

    第三章 承保

    第十条 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规定。凡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条款解释必须严格执行,不随意更改、变通。属于在保护期内的新开发险种,其他保险机构不得侵权经营。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制定、修订的全国性统一条款、费率在我省实施时,应按本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协商作出并经中国保健会成都办公室批复同意的关于该条款、费率的实施时间、方法、步骤、以及费率浮动幅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不委托无签单权的保险代理人签发保单;不超标准、超范围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不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或回扣等非法利益。代理手续费支出应记入“手续费支付”科目,并建立明细台帐,不直接在应收保费中抵扣。兼业代理人解缴保险费和向其支付代理手续费均以转账方式进行,不进行现金往来。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的规定。凡符合无赔款优待条件的,必须将应收保费、减收比例和按比例减收后的实收保费在保单上载明。不采取退费方式支付;不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实行无赔款优待。

    第十四条 规范签单实务。凡中国保监会或本会规定使用电脑签单的险种,必须使用电脑制作保险单;除定额保单、极短期业务保险凭证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栏中必须按规定费率表对应的费率档次正确填写,不得有“按约定”字样;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价值必须依据当地当时的同类车辆新车市价确定,不得出现空白;严格保险单证印刷、领取、使用、流转、回收、销号等制度,不使用已经废止的旧保单和保费收据。

    第四章 理赔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采取业务措施、技术手段、宣传方式和建立规章制度,使被保险人了解索赔程序,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理赔制度和理赔纪律,不向被保险人实行固定赔付或赔款包干;不将赔款权限下放给保险代理人;不利用理赔之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故意拖延、推诿案件的处理;不强制指定被保险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对未经中国保监会资格认证的鉴证、评估机构的强制定损活动不参与,对其强制定损的结论不予认可,对其强制定损的费用不予报销。对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应坚决抵制并向上级公司、保险监管机关和本会反映。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擅自开展未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保险业务,或未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擅自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或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的,违约人(会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下同)每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十九条 违反本公约第七条,采取各种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的,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公约第八条,对保险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误导投保人的,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公约第九条,与无证或被吊销从业《资格证》、《许可证》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发生业务往来的,或与保险代理人有非协议业务往来的,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和所发生违约金额。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条,擅自变更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擅自使用自订条款和费率,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侵权经营其他会员单位开发的在六个月保护期内的险种,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将所收保费划给被侵权单位。

    第二十三条 违反被公约第十一条,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费率的,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

    第二十四条 位反被公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至2万元和所发生的违约金额:

    1.提高或变相提高保险代理手续费或佣金支付标准的;

    2.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续费的;

    3.给付保险代理手续费无保费收据可查的;

    4.不按毛保费收入记账、保险代理手续费不记入“手续费支付”科目、不建立手续费支付台帐和手续费在保费收入中直接坐扣的;

    5.向兼业代理人以现金支付手续费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公约的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和所发生的违约金额:

    1.未到期提前支付或超标准支付无赔款优待的;

    2.向保险代理人支付无赔款优待的;

    3.以任何形式的退费或回扣形式支付无赔款优待的;

    4.不按规定条件、比例、方式实行无赔款减收保费优待的;

    5.以其他形式违规支付退费或回扣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四条,签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人按每单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应收保费1-3倍:

    1.不按规定使用电脑签单的;

    2.保单费率栏不按规定填写或出现空白、或有“按约定”字样的;

    3.机动车辆保险营运车辆安非营运车辆收费,保险价值不按规定确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不在保单上注明“发生部分损失时赔款按比例分摊”字样的;

    4.使用已经废止的旧保单、保费收据签单收费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公约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和所发生的违约金额:

    1.对被保险人采取固定赔付或赔款包干的;

    2.将理赔权限下放给保险代理人的;

    3.强制指定修理厂的。

    第二十八条 订约人发生涉嫌违约事项,依照本公约附件《违约处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违约金收入依照《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专账管理,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和职责范围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本会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共约一式三份,签署人、监证人、本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附件:

    违约处理程序

    违反本公约的规定,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登记立案。本会秘书处投诉调查部接到对违约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即使登录《投诉登记表》,对涉嫌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予以立案;对超出本公约范围或内容缺少必要证据的,不予立案。

    二、调查核实。对于立案案件,由本会秘书长交由相关专业委员会会同被调查人的上级分公司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按调查事项展开认真调查核实。被调查人应予充分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及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三、审议表决。本会秘书处接到前述调查报告后应召开相关专业委员会对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表决。表决以委员单位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各一票计算,赞成票超过半数时为通过;不足半数时为否决;等于半数时,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做出裁决。

    四、通知执行。违约处理决定以本会文件通知形式主送违约人,抄送违约人上级分公司和成都保监办。违约人收到本会违约处理决定后应按处理决定执行,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的违约金划到本会账户,逾期应加收日滞纳金1%。

    五、违约人如对本会处理决定不服,可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约监证人成都保监办提出申诉。本会秘书处将依照成都保监办对该申诉的书面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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