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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 Nantional Coal Machinery l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MI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由从事煤炭工业机械、电器、煤矿安全装备的科研、设计、制造、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院、校自愿参加的全国性煤炭机械行业协会。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资料
  • 外文名:China National Coal Machinery l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时间:1989年
  • 办公驻地:中国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 主要职责:煤炭工业机械、电器、煤矿安全装备的科研、设计、制造、销售
  • 性质: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 方向:煤炭机械
  • 协会简介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于1989年正式成立,2003年底,协会的团体会员超过400家。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的常设机构有:协会秘书处和煤矿机电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并设有:采掘机械、液压支架、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防爆电机与电器、矿灯与井下照矿井辅助运输、煤矿安全仪器等十三个专业委员会。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和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发展服务,为提高会员单位的科研、设计制造技术和管理水平服务。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在国家经贸委的领导下,协助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在政府部门和煤炭机械工业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制订或修订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条例和标准,组织会员单位认真贯彻、实施,促进煤炭机械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国煤炭机械工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中国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地址:中国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业务范围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对煤机行业有关政策和法规进调并提出建议,受政府部门委托起草煤机行业发展规划、发布行业信息。

    (二)根据政府部门要求,负责煤机行业基础资料调查、收集、整理和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分析工作。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和应有关企业要求对煤机行业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讨论。

    (四)参与制修改煤机行业有关产品的技术、质量等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承担煤矿专用机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煤机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对主要煤矿专用设备、煤矿安全仪器及关键零件的定点生产提出建议。

    (六)参与组织煤矿专用机电产品及其配件订货的有关事、对煤机产品价格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七)对煤机行业内规定的产品价格进行指导和协调。

    (八)组织煤机行业技术协作、技术交流和专业人员培训。推荐行业内的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功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接受国家质监总局的领导,承担煤炭行业机电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资质认证和审查评估工作。 (十)参与制订煤机行业的条例、规章与规范,维护会员单位和煤炭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组织煤机行业内部的协调与自律工作。

    (十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对煤机行业内新申办的企业进行前期咨询调研,签属论证意见。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安徽省农药工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pesticide Industry,缩写为“APAP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安徽省农药生产、加工、科研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市场化原则,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时接受安徽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安徽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住所:合肥市庐江路70号。

    第二章 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技术法规,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四)参与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经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六)开展行业自律监管,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进行质量监督,培育和推进名牌产品工作;

    (八)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与职业培训;

    (九)创办刊物、互联网等传媒,开展咨询服务;

    (十)组织技术信息交流会、展销会、展览会等;

    (十一)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协调贸易争端、参与产业损害调查等;

    (十二)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三)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四)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农药生产和加工、农药配套的原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和施药机械为主的生产、经营、科研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上述业务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愿在协会中积极工作;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农药及相关行业和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农药生产和加工及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合法地位(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理事会讨论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按时照章缴纳会费;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向协会及时通报本单位生产、经营、改革、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和经验,提供有关资料;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由本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个人会员由本人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除名,收回会员证书,并通知全体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本协会工作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热心协会工作的本单位领导成员担任,任期4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延缓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由理事长提名,聘任协会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

    (三)聘任协会专门委员会,或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付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付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服务,公正廉洁,实事求是,思想作风好;

    (三)熟悉业务,在农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原则上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检查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组织领导秘书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或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8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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