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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鉴赏家协会

中国鉴赏家协会

(中国鉴赏家协会)
中国鉴赏家协会(CHINA CONNOISSEU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CA,注册登记号:37705576-020,代理协作单位是北京尚清艺术研究院。中国鉴赏家协会是经国家有关政府正式批准注册,从事艺术品产业鉴赏、营销、推荐、收藏、装裱、管理、学术、教育等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共同为建立艺术品繁荣、艺术品普及、鉴赏家进万家,营造艺术品产业,支持全球艺术品文化事业发展,开展艺术品产业事务和活动,并致力于艺术品市场保护,促进艺术品经济发展,倡导艺术品消费,以保护人类文化生存市场和产业发展为宗旨的鉴赏家廊及经纪机构单位、有关专家、学者的全球性非营利行业性组织。
中国鉴赏家协会资料
  • 外文名:CHINA CONNOISSEUR ASSOCIATION
  • 基本介绍

    北京尚清艺术研究院是经北京工商局正式批准,持有艺术研究、统计、计算发布资格等集体所有制机构。北京尚清艺术研究院立足于国内、国际文化市场,遵循“整合、共享、发展”宗旨,面向社会,面向蓬勃发展服务市场,以行之有效的艺术科技、数据、统计、发布等为艺术家、艺术家市场及文化公司、艺人经纪机构、收藏组织、文化机构鉴赏家经纪等全方位的诚信服务。

    中国鉴赏家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并根据行业特征,下设十个委员会和十个工作中心,其中委员会包括:1.顾问委员会;2.发展委员会;3.评定委员会;4.产业委员会;5.流通委员会;6.研究委员会;7.宣传教育委员会;8.协作委员会;9.收藏委员会;10.维权保障委员会。并发起成立的工作中心有:1.CCA研发中心;2.艺术品世界保护基金会筹委会;3. CCA全国文化市场固定观测站;4.全国百强艺术品示范基地;5.艺术品培训评定中心;6.“中国艺术品文化志愿者”行动指挥部;7.主办中国艺术品产业论坛及博览会;8.筹建艺术品中华CCA鉴赏家展销连锁中心;9.出版会刊《中国鉴赏家》杂志、《中国艺术品产业年鉴》系列;10. CCA战略合作伙伴发展中心等。协会当前工作重点:1.积极维护艺术品市场繁荣,倡导艺术品消费,促进艺术品经济发展;2.协助会员文化机构的各类评定并提高质量、争创名牌,签约国际市场,为会员文化机构发展服务。 3.积极发展中国鉴赏家协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授权会员单位在其鉴赏家服务上使用中国鉴赏家协会“艺术品标志”和“艺术品之星信誉标志”;4.扩容“中国鉴赏家协会三星级艺术品文化机构及鉴赏家”和“CCA国际艺术品鉴赏家证书”等业务。

    合作单位:中国艺术数据库、中国艺术品鉴定中心、中国碑林学术研究会、中国宋庄艺术家联合会、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绿色协会、《今日中华》杂志社、中国书画家协会、国际中国书法家协会、国际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国际书画润格中心、中国艺术届联合会、中国收藏家协会、中国红色收藏家协会、中国佛学研究会、中国书画家名家协会、中国奇人书画院、中国农家乐协会、中国村书记协会、中国将军书画家协会、中国将军书画研究院、中国喜雅实业集团、中国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信息艺术研究院、中文化机构运营通艺术品经纪咨询公司等。

    为促进鉴赏家收藏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中国鉴赏家协会特作会员扩容工作,任何无不良记录的艺术品组织机构<注册资金10万以上>有一定鉴赏营能力并热衷于艺术品鉴赏、经纪、运营的单位及领导均可申请加入,凡有兴趣在中国(含港澳台)艺术品收藏、运营及艺术品市场发展中拓展业务、谋求发展的鉴赏家及艺术品经纪组织都是中国鉴赏家协会的服务对象。中国鉴赏家协会愿与国内外各界艺术品鉴赏者广泛联系与合作,以客观、公正和诚挚的态度提供各种方式的服务。

    凡承认协会章程并承担会员义务,自愿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热心行业协会工作,从事鉴赏家经纪、鉴定、收藏、研究、学术、咨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行业的单位、个人,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中国鉴赏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鉴赏家协会(英文全称:CHINA CONNOISSEU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A,以下简称本协会或CCA。

    第二条本协会是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法人。法律地位: BODY CORPORATE,协会注册编码37705576-020。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艺术品产业鉴赏家、营销、推荐、收藏、装裱、管理、学术、教育等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国际性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团组织。其目的是共同保护我们的生存市场,维护艺术和平,倡导艺术品和谐。其日常工作是在全国开展艺术品文化艺术文化产业事务。服务宗旨:联合、交流、发展、共赢。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鉴赏家廊及经纪机构单位的委托,为政府和文化服务,沟通文化机构与政府、文化机构与文化机构、文化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在艺术品产业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等作用,达到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艺术品产业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文化机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保护人类生存市场,支持全球艺术品文化事业发展。同时监察、督导会员发挥组织作用,共同营造艺术品产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艺术品市场生态网和文化市场鉴赏家经纪\办公室的保护体系。加强协会会员鉴赏家者的自律及文化机构的国内国际交流,提高会员文化机构国际文化意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艺术品产业的基本情况,了解国内外艺术品产业鉴赏家、流通、推荐、学术、消费等发展动向和趋势,并根据我国国情和国际趋势,按照国家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要求,研究本行业在发展方向、战略目标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我国艺术品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宣传贯彻《鉴赏家宣言》及我国的市场保护政策法规,及时发现反映市场保护及发展艺术品产业方面的问题并协调解决,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及纽带作用。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艺术品产业的行业管理和对艺术品产业市场的行政管理,协调艺术品产业的进出口等宏观调控,稳定市场;组织鉴赏家廊及经纪机构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艺术品方针政策、市场法规、条例,监督鉴赏家廊及经纪机构单位的市场行为;指导鉴赏家廊及经纪机构单位的生态和精神文明开发;研究艺术品产业鉴赏家廊及经纪机构单位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鉴赏家经营方面的问题,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文化机构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积极维护会员文化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和办事机构对加强市场保护及发展艺术品产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组织提出开发性意见。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五)总结交流国有艺术品产业和其他经济成分文化机构,在结合国际趋势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改革、改组、鉴赏、加强管理等方面的文化机构改革先进经验,促使文化机构成为适应国际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逐步建立现代文化机构制度及文化理念。

    (六)开展艺术品产业调研和统计相关信息收集与发布。研究总结会员在市场保护及发展艺术品产业方面的成功经验,通过各种方式向会员、会员文化机构等全面推广。

    (七)调查、通报、举报、纠正违反艺术品规划损害文化行为和对在文化及发展艺术品产业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以奖励和表彰。

    (八)组建“中国艺术品文化志愿者服务团”和“中国艺术品产业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团”,宣传普及教育艺术品产业知识及有关政策法规。

    (九)接受政府、会员单位和相关鉴赏家廊及经纪机构单位委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仲裁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和知识产权纠纷,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有力保障。

    (十)拟订艺术品产业鉴赏家廊及经纪机构单位共同遵守的行规准则,如经营宗旨、职业道德、社会责任、价格水准、鉴赏家水平、艺术品规划等,约束、规范市场行为、行业自律及艺术品误区。

    (十一)收集、整理艺术品产业经济艺术信息,出版会刊年鉴,传播国内外艺术品产业经济艺术情报、市场信息和文化机构管理经验,为政府领导和文化机构决策提供服务。

    (十二)协助政府和文化机构对本行业的重大收藏、鉴赏、签约和开发市场进行前期论证评估。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自行组织行检、行评工作,推荐高新艺术鉴赏家和名牌鉴赏家、文化鉴赏家、节能鉴赏家、艺术品鉴赏家等,组织艺术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和普及。

    (十四)组织艺术品产业经济、艺术和业务的研讨和培训,提高本行业干部、职工的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和艺术品理念。开展政策允许的各种有偿咨询、交流服务活动。

    (十五)开展与国际有关组织的联络,发展国际间艺术品产业经济艺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友好往来、招商推介及提供服务咨询和协作平台,实现联合、交流、发展、共赢的宗旨。

    (十六)组织举办本行业艺术转让会、商品交易会、论坛、咨询、展销会等促进文化机构间、地区间的艺术、服务、商品流通,推动文化机构接受市场和国际检验,提高服务质量、争创名牌,文化意识和信誉程度。

    (十七)积极组织和参与文化艺术品产业相关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及评定文化机构鉴赏家和艺术以及质量等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推广,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十八)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并向政府提出相关调查申请报告。

    (十九)做好“CCA国际艺术品鉴赏家证书”、“艺术品标志”、“艺术品世界”、“艺术品之星”、“中国鉴赏家协会理事单位”、“中国鉴赏家协会会员单位”、“中国鉴赏家协会专业委员会单位”和推荐品牌标志的申请、审核、颁证、监督工作,组织一个全国性的艺术品鉴赏家网络。

    (二十)协调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协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经济组织的关系。促进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交易交流。实现艺术品产业文化机构实行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等各种形式的合作和联系。组建多层次的商工农、科工贸集团,实现商商联合、农商联合、工商联合等,发挥有机产业的整体优势,增强竞争力,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十一)利用协会、协会国际组织及协作单位和艺术品文化机构的团体优势,为会员争取更宽松的鉴赏家经营市场,为艺术品文化文化机构争取更好的政策和社会支持,寻求全球政府和会员的理解与支持。

    (二十二)积极筹措资金,收备人才,支持会员文化机构的鉴赏家和文化艺术革新。

    (二十三)及时为会员提供全球最新艺讯、收藏、人才、艺术、鉴赏家供求、政策法规、资讯。

    (二十四)搞好会刊、年鉴、协会管网及论坛、展览、展销、年会等的宣传出版运营工作。

    (二十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凡从事与艺术品文化相关职业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承认本协会章程,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查推荐,经本协会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本协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凡以艺术品产业鉴赏家、营销、推荐、收藏、装裱、管理、学术、教育为主,具有一定的鉴赏家、经营、管理规模和市场覆盖面的独立法人文化机构或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同类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对艺术品产业鉴赏家、流通、推荐、管理、学术、教育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知名专家、教授、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学术、工作人员等。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国鉴赏家协会章程》,支持《鉴赏家与发展宣言》,热爱文化事业;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4.无不良记录的个人;

    5.从事与艺术品文化相关产业并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无不良记录者;

    6.合法注册的各国文化机构、市场保护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院校、研究机构人员等;

    第七条 会员入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相关表格,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团体会员根据不同情况可推选1-2名代表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理事会员可推选1名代表担任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初审;

    (三) 省级以上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四)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由协会颁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证书证牌等;

    (七) 由秘书处将相关信息载入会刊、年鉴及协会官方网站等.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拥有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优先权;

    (三)拥有为协会工作并取得薪金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建议权;

    (五)拥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和本会出版书刊的优先权及提供网络、会刊、年鉴及其它鉴赏家供求信息权;

    (六)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给予协助的优先权;

    (七)按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 其基本权利:

    1.颁发《团体会员证书》、牌匾及会旗,申请《中国鉴赏家协会联盟》及牌匾。

    2.经授权可在鉴赏家广告、包装、文化机构形象宣传上标注:《中国鉴赏家协会联盟》及使用《中国鉴赏家协会推荐鉴赏家》等经授权的类似字样。

    3.可提供本会承办或协办的国内、国外鉴赏家展览、交流咨询服务及出国商务考察。

    4.委托代理鉴赏家进出口业务。

    5.团体会员负责人优先成为个人会员。

    6.大型优秀文化机构可申请副理事、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团等单位。

    7.按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维护艺术品文化产业发展.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经常向本协会报告工作,做好本协会委托的工作,配合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五)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协会需要的资料和情况,并尽可能对发展协会事业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有条件的团体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协会提供经费赞助。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研究处理本协会的重大问题;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团会议;主持是否批准各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及上级主管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活动筹备;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四)负责办理会员入会和日常联络等相关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批准决议;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工作站、办公室、鉴赏家经纪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制订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八)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九)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及有关单位拨款;

    (三)会员单位和社会团体、文化机构的赞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为会员或相关单位提供的各类有偿服务;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和督察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市场:

    (一)协会活动费:包括会议费、调研费、培训费、资料费、专家学者咨询费等。

    (二)本协会专职人员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福利等。

    (三)本协会所属办公设施用品及事业发展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务由秘书处管理,并按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出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需修改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后并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处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处备案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中国鉴赏家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中国鉴赏家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各类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资格条件: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中国鉴赏家协会章程》,支持《鉴赏家宣言》;

    2. 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3. 从事与鉴赏相关产业并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无不良记录的单位;

    4. 合法注册的各国文化机构、市场保护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院校、研究机构;

    (二)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对艺术品产业鉴赏家、推荐、管理、学术、教育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知名专家、教授、管理人员、经营工作人员、学术人员等。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热爱文化事业;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与艺术品文化相关职业并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无不良记录的个人;

    第五条 对于热心市场保护与艺术品产业、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各国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荣誉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特邀顾问或名誉会长。

    第六条 申请入会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入会申请表;

    2.由本协会1名以上正式会员填写的书面推荐意见;

    3.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的影印件;

    4.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初审;

    (三)省级以上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由协会颁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证书证牌等;

    (七)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及相关证牌;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拥有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优先权;

    (三)拥有为协会工作并取得薪金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建议权;

    (五)拥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和本会出版书刊的优先权及提供网络、会刊、年鉴及其它鉴赏家供求信息权;

    (六)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给予协助的优先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同时拥有:

    1.颁发《团体会员证书》、牌匾及会旗,申请《CCA艺术品鉴赏家证书》及牌匾。

    2.经授权可在鉴赏家广告、包装、文化机构形象宣传上标注:《CCA专业标志》及使用《中国鉴赏家协会推荐》等经授权的类似字样。

    3.可提供本会承办或协办的国内、国外鉴赏家展览、交流咨询服务及出国商务考察。

    4.委托代理鉴赏家进出口业务。

    5.团体会员负责人优先成为个人会员。

    6.大型优秀文化机构可申请副理事长会员、理事长会员单位。

    7.按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经常向本协会报告工作,做好本协会委托的工作,配合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五)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协会需要的资料和情况,并尽可能对发展协会事业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有条件的团体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协会提供经费赞助。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十条 会员资格条件年审;

    每年第一季度,由秘书处对会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1.会员的资格条件;

    2.交纳会费的情况;对不具备会员资格条件者,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对第一年未按期交纳会费者,中止其会员资格,交纳会费后可视情况恢复其会员资格;对连续二年未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因会员资格条件变化等原因,会员有权随时提出退会。退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会申请无需批准,自提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对于犯有严重损害本行业或本协会的权益和声誉的行为,以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本协会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和除名。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当于每年第二季度内在协会有关通讯上公布会员名单及会员会籍管理状况。

    第四章 会费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费分为基本会费和赞助费两部分(另定)

    第十五条 会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交纳。新入会会员应当于收到入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或足额交纳会费者,应当提前向秘书处提出延缓交纳或减免会费的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缓交纳或减免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的,已交会费不再退还。

    第十八条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市场:

    (一)协会活动费:包括会议费、调研费、培训费、资料费、专家学者咨询费等。

    (二)本协会专职人员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福利等。

    (三)本协会所属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

    秘书处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非本协会会员不得悬挂或使用本协会会标和本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会员牌匾等本协会标志,也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开展活动。对违反者,本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鉴赏家鉴赏家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鉴赏家协会标志的管理,保证鉴赏家的质量,维护鉴赏家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赏家标志是加施于获得艺术品鉴赏家评定的鉴赏家或者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本办法所指艺术品鉴赏家标志是中国鉴赏家协会发布的全国统一的艺术品鉴赏家标志。国家鼓励获得艺术品鉴定家评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使用全国统一的艺术品鉴赏家标志。

    第三条 中国鉴赏家协会对全国统一的艺术品鉴赏家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和质量艺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鉴赏家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艺术品鉴赏家标志的申请、印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艺术品鉴赏家标志基本图案和颜色如下:

    艺术品鉴赏家标志

    基本图案如右

    图所示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定获得艺术品鉴赏家评定资格的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负责艺术品鉴赏家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 凡获得艺术品鉴定评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评定机构申请艺术品鉴赏家标志。

    第八条 评定机构应当向申请使用艺术品鉴赏家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说明艺术品鉴赏家标志的管理规定,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艺术品鉴赏家标志。

    第九条 评定机构应当按照评定证书标明的鉴赏家品种和数量发放艺术品鉴赏家标志,评定机构应当建立艺术品鉴赏家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艺术品鉴赏家标志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艺术品鉴赏家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保存时间为5年以上。

    第十条 评定机构应当将艺术品鉴赏家标志的发放情况每6个月报中国鉴赏家协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获得艺术品鉴赏家评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鉴赏家或者其包装上加施艺术品鉴赏家标志,用以证明鉴赏家符合艺术品鉴赏家标准。

    第十二条 使用艺术品鉴赏家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艺术品鉴赏家评定证书规定的鉴赏家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

    第十三条 使用艺术品鉴赏家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艺术品鉴赏家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度,对艺术品鉴赏家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艺术品鉴赏家标志的印制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

    (二)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

    (三)有与其承印的艺术品鉴赏家标志业务相适应的艺术、设备及仓收保管设施等条件;

    (四)具有无公害农鉴赏家标志防伪艺术和辩伪能力;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艺术品鉴赏家标志的印制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图案、规格和颜色印制艺术品鉴赏家标志。

    第十六条 艺术品鉴赏家标志的印制单位应当建立艺术品鉴赏家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艺术品鉴赏家标志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艺术品鉴赏家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期限为5年以上。

    第十七条 对假冒伪劣标志应当进行销毁,并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 艺术品鉴赏家标志的印制单位,不得向具有艺术品鉴赏家评定资格的评定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艺术品鉴赏家标志。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艺术品鉴赏家标志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艺术品鉴赏家标志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评定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中国鉴赏家协会总部或文化部和国家认监委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鉴赏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中国鉴赏家协会

    2010年3月8日

    《鉴赏家职业资格认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鉴赏家人才队伍开发,提高鉴赏家整体职业水平,规范鉴赏家的鉴赏家经纪活动,促进鉴赏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鉴赏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鉴赏家,是指符合本规定有关条件,通过中国鉴赏家协会统一组织的考试或者经考核,取得鉴赏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鉴赏家职业资格的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鉴赏家从事鉴赏家经纪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严守执业纪律及行业自律约定,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鉴赏家整体形象及利益。

    第五条 中国鉴赏家协会负责鉴赏家职业资格认定的组织协调、资格考试、资格考核、认定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在全国统一组织实施。

    中国鉴赏家协会建立鉴赏家员的资格认定、从业管理、奖励处罚及其他行业自律机制,并委托省级鉴赏家行业协会或者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进行培训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中国鉴赏家协会应积极配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并联合或依托地方鉴赏家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全国性鉴赏家行业协会的作用,致力于促进鉴赏家及鉴赏家鉴定评估经纪活动的健康繁荣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国鉴赏家协会设立鉴赏家职业资格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鉴赏家职业资格考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中国鉴赏家协会有关领导、地方鉴赏家行业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有关领导、业内知名专家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由相关专业学者与行业专家共同组成,负责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以及考试辅导教材的拟定、编写工作,以及考核认定鉴赏家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十条 鉴赏家职业资格原则上采取通过考试的方式认定,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的方式认定。

    第十一条 鉴赏家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将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从事鉴赏家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鉴赏家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中国鉴赏家协会与省级鉴赏家行业协会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协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个考点,并委托该考点以中国鉴赏家协会的名义开展鉴赏家职业资格考试的培训活动。

    经中国鉴赏家协会同意,上述考点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区内有选择地增设分考点,但必须委托地市级鉴赏家行业组织或者所在地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具体负责,受委托的地市级鉴赏家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以中国鉴赏家协会的名义开展鉴赏家职业资格考试的培训活动。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中国鉴赏家协会的名义开展鉴赏家资格的考试及培训活动,不得以中国鉴赏家协会的名义编写、发行各类考试用书。

    中国鉴赏家协会通过网络或者相关媒体公布全国的考点及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考点及培训机构在鉴赏家职业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接受中国鉴赏家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中国鉴赏家协会负责制定考试的具体办法。各考点要严格按照中国鉴赏家协会的要求,切实作好试卷的保密工作,严肃考场纪律,中国鉴赏家协会有权对考场进行现场监督。

    中国鉴赏家协会负责确定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教材及进行师资培训。各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必须使用统一教材,并不得强迫报名者参加培训。

    对严重违反中国鉴赏家协会有关规定的考点及培训机构,中国鉴赏家协会有权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十五条 鉴赏家职业资格考试由中国鉴赏家协会职业资格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印制,各考点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试试卷由中国鉴赏家协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阅评。

    第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长期从事鉴赏家经纪工作并具备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而且已经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对鉴赏家经纪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人员,经专家委员会三名以上专家推荐,并由领导小组会议考核通过后,可以不经过考试而直接取得鉴赏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通过中国鉴赏家协会统一组织的鉴赏家职业资格考试或者经考核认为符合鉴赏家职业资格的,由中国鉴赏家协会颁发统一印制的《鉴赏家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力。

    《鉴赏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后应重新换领新证。

    第十八条 中国鉴赏家协会将已经认定的鉴赏家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及信用状况等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供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公众查询。

    第十九条 鉴赏家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市场的收费标准,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鉴赏家应当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理论水平及实务操作能力,诚实信用,恪守合同,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完成鉴赏家经纪业务。

    取得《鉴赏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度应接受一次业务培训并通过年度检验。

    第二十一条 鉴赏家有权拒绝各种违反鉴赏家职业道德的要求,并应团结协作,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鉴赏家只能受聘于一个鉴赏家经纪机构或者自己单独从事个体鉴赏家业务。受聘于鉴赏家经纪机构的鉴赏家应当以鉴赏家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个体鉴赏家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第二十三条 鉴赏家鉴赏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鉴赏家协会可以注销其鉴赏家职业资格: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鉴赏家经纪活动违法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从事鉴赏家经纪活动违法,致使该活动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

    (四)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鉴赏家经纪机构任职或者受聘于鉴赏家经纪机构的鉴赏家又以个体鉴赏家身份从事鉴赏家经纪活动,经警告仍拒不改正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鉴赏家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换领新证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违反上述相关规定,但尚未达到注销其鉴赏家职业资格程度的,中国鉴赏家协会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并可将其记录在其信用记录上并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由中国鉴赏家协会注销鉴赏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参加鉴赏家职业资格考试,并不得从事鉴赏家经纪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可的鉴赏家,应根据本规定重新取得鉴赏家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也可报名参加鉴赏家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鉴赏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机构设置(4部4中心20委员会)

    会长团 

    党支部 

    秘书处 

    办公室

    社会事业促进中心 

    文化艺术品市场运作中心 

    艺术品经纪促进中心 

    专业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研究委员会

    发展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

    鉴测委员会

    认定委员会

    交流委员会

    宣传委员会

    理事委员会

    信息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

    咨询指导委员会

    国际协作委员会

    网络监管委员会

    协作管理委员会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努力构建中国鉴赏家服务体系,打造以艺术品市场、合法的艺术品市场机构、艺术品经纪中介机构为主体的的鉴赏家服务联盟,为鉴赏家经纪提供全面优质的艺术品经纪指导和服务,为中国鉴赏家产业注入生机和活力。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艺术品经纪体制改革和完善文化艺术品市场;发挥政府与艺术品经纪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的宏观文化政策,维护艺术品经纪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艺术品经纪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业务宗旨是:提高鉴赏家运营和鉴赏家经纪能力,拓宽鉴赏家经纪渠道,提高鉴赏家经纪文化艺术品运营管理水平、市场竞争能力和鉴赏家经纪文化艺术品运营管理水平,促进鉴赏家经纪迅速发展壮大。通过为鉴赏家鉴定评估经纪提供艺术品经纪政策法规信息、艺术品经纪培训与财务管理培训、鉴赏家经纪咨询、鉴赏家经纪实务操作、帮助鉴赏家经纪规范财务管理等,从而实现鉴赏家经纪及鉴定评估经纪目标。

    协会任务

    协会将依据中国鉴赏家协会会员大会通过的《中国鉴赏家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面向政府、会员和其它鉴赏家鉴定评估经纪主体的服务活动:

    贯彻政府的文化产业政策和文化经纪政策,提供宏观经济信息,促进中国鉴赏家经纪业的发展,引导鉴赏家鉴定评估经纪活动。

    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鉴赏家鉴定评估经纪活动,充分发挥政府与鉴赏家经纪主体、鉴赏家经纪主体与艺术品经纪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的建议

    开展鉴赏家经纪理论研究,组织专家调研和经验交流活动

    为会员和各类鉴赏家经纪主体提供:市场决策、法律、交易、运营、市场咨询、包装推广等系列服务

    为会员和各类鉴赏家经纪主体推荐艺术品经纪市场、介绍合作伙伴、展览笔会、论坛会务、国际交流等

    为会员和各类鉴赏家经纪主体的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专业讲座和现场活动

    负责鉴赏家经纪开发市场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的实施

    促进会员和各类鉴赏家经纪主体的对外交往和经济合作

    促使协会成员行为自律、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办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服务公约

    根据中国鉴赏家协会章程,协会要为会员、会员单位、各类鉴赏家经纪主体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为贯彻此宗旨,特制定服务公约如下:

    第一条 积极贯彻政府的宏观文化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鉴赏家经纪政策,引导鉴赏家活动,反馈实施情况和政策效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鉴赏家主体对国家艺术品经纪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呼声。

    第二条 向会员及时传递政府意图、政策取向和国际社会等有关信息,向政府反映会员要求并提出鉴赏家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方面的建议,成为会员和政府间对话的窗口。

    第三条 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会员的素质。组织会员和各类鉴赏家经纪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国内外专业培训、专题讲座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建立中国鉴赏家人才信息网络和会员联谊会制度,沟通信息,加强合作。

    第五条 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会员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形势和发展趋势、重大的宏观经济决策背景,把握鉴赏家经纪机会和规避风险。推荐鉴赏家经纪市场,介绍合作伙伴,拓展艺术品经纪渠道,促进经济合作。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协会与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艺术品经纪、艺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通报全国在建市场鉴赏家经纪规模、艺术品经纪文化产业结构、地区布局、鉴赏家热点等等。

    第六条 根据会员和各类鉴赏家主体的要求,提供市场调查与分析、鉴赏家策划与决策、市场评估与工程咨询、市场艺术品经纪与管理、鉴赏家经纪诊断、鉴赏家兼并与资产重组和海外鉴赏家经纪引资,以及法律、会计、价值评估、代理等咨询、顾问服务。

    第七条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会员要求,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会员解决在艺术品经纪活动中遇到的矛盾问题,调解鉴赏家经纪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

    第八条 为会员向西部艺术品经纪提供市场和艺术品经纪艺术品经纪咨询,疏通和协调会员和当地政府间的关系,协助会员在西部地区寻找艺术品经纪机会。

    第九条 积极促进中国鉴赏家经纪业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国内外鉴赏家经纪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招商引资和"走出去"战略,为会员的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提供信息和途径。

    第十条 围绕鉴赏家经纪活动中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广泛开展鉴赏家经纪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各类鉴赏家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与管理等。

    本公约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自律公约

    根据中国鉴赏家协会章程,为实现协会宗旨、规范各类鉴赏家经纪行为,全体会员必须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为此,特制定中国鉴赏家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全体会员要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接受政府指导、监督。不违法,不规避法律、法规,不从事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二条 自觉执行国家宏观文化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文化政策和艺术发展政策,善于将局部利益同国家整体利益结合在一起。不推荐、不支持国家明令禁止文化产业和鉴赏家的开发市场、低水平重复开发市场、严重污染和破坏文化市场的开发市场。

    第三条 从事市场决策、参股鉴赏家鉴定评估经纪、资产重组以及其他鉴赏家鉴定评估经纪活动,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按市场及国际原则、效益原则、规避风险原则,民主科学决策,不搞“人情”市场。不以行政方式干预鉴赏家经纪决策权限内的事项。不损害艺术品鉴定评估经纪者权益、艺术品经纪者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鉴赏家经纪市场的文化艺术品必须按合理的艺术品运营结构确定,其占总鉴赏家经纪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文化艺术品必须是艺术品经纪者实缴的出资额,不以欺骗手段虚报鉴定文化艺术品。在艺术品经纪前,要筹措到位必要的文化艺术品。进行境外艺术品经纪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都要按照国家颁布的鉴赏家经纪财务制度和文化机构运营管理规定,实行艺术品运营管理,防止过度艺术品经纪和超限额艺术品经纪担保,在规避可预见风险的前提下参与各类鉴赏家鉴定评估经纪活动,建立对国有资产和公司资产保全措施。

    第六条 进行鉴赏家鉴定评估经纪市场开发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节约资金,保证工期,保证工程质量,不出现质量低劣的工程。

    第七条 如实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编制报表,不隐瞒真情,不讲假话,不编假数字,不造假帐。

    第八条 严格按合同、协议办事,按约定提供鉴赏家、货物、资产和服务,按约定付款;无法定事由,不得拒付或拖欠货款和服务费用,不得抵赖或恶意拖欠鉴赏家鉴定评估经纪及其他借款。

    第九条 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开展正当交往与合作,按规定收付费用。不搞回扣,不馈送,也不收受礼金、红包、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未经协会授权,会员不以协会名义开展国内外各种交往活动。

    第十条 由协会定期对会员执行本公约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监督电话、信函、走访、投诉等方式进行社会监督。自律公约执行得好的,由协会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提供媒体宣传;通告其政府主管部门表彰;优先向其介绍鉴赏家鉴定评估经纪合作市场;推荐其获得鉴赏家经纪或进行直接艺术品经纪。自律公约执行得差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劝阻;口头警告;网上公示;书面严重警告;在协会内部通报;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者,由协会提供媒体公开曝光;建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解除会员资格。

    本公约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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