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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学会

上海市经济学会

(上海市经济学会)
上海市经济学会是上海经济界的专家学者自愿结合、依法组成的学术性法人团体,成立于1950年8月27日,首任理事长是马寅初,现任会长是周振华。
上海市经济学会资料
  • 成立时间:1950年8月27日
  • 简介

    上海市经济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组织和协调上海经济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多方面开展学术活动,促进经济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振兴上海经济服务。

    上海市经济学会人才荟萃,建会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创新、为推动经济改革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不完全统计,最近20多年来学会共举办各种学术研讨活动600多次,参加研讨的专家学者2万多人次;编辑出版各种专著、论文集、译文、教材、工具书等150多本(套),约6000多万字;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和企业发展先后组织完成各类经济调查、课题研究报告300多篇,计600万字。会员的学术成果获省部级奖励600多项。

    此外,学会还举办各种讲座、学术报告会350多次,参加听讲者3万多人次;同有关省市兄弟学会、国内著名经济学家以及外国来访学者进行学术交流100余次。

    上海市经济学会会员来自本市经济科研与教学单位、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大中型企业领导层。为适应新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学会将继续吸收有学术造诣的中青年会员和企事业团体会员,进一步充实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及各专业委员会研究力量和会员网络优质资源,以进一步发挥学会在推进学科建设和振兴上海经济中的特有功能。

    章程

    上海市经济学会章程

    (第十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经济学会[1]。英文名称是 SHANGHAI ECONOMIST ASSOCIATION,缩写 S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经济科学工作者和热心于经济研究的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组织上海经济科学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开展经济科学研究、应用与交流,促进经济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上海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乙。

    第二章 业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经济科学研究与应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承接研究课题,为党政领导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三)组织推介与评价学术成果,组织编写学术论著,编发信息资料等;

    (四)传播、普及经济科学知识,组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究、应用与交流,编辑书刊资料,咨询,培训,科学普及。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教学、科研工作者申请入会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博士学位,实际工作者申请入会一般应担任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入会证明。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 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学术年会同期召开,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或以书面通信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重要事项,应按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报告应向会员公开。

    本会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会成员因故超过一年不能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自行向学会秘书处书面申请停权备案,否则视为自动离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 不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有关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负责人任职条件的;

    (二)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团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团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经济界有声望的学者、专家以及对本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为名誉会长、顾问。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学术委员会及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学术部、培训部、联络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另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十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展开

    [1]上海市经济学会章程.上海市经济学会. [2012-10-14].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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