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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

(1986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本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JSCIA。)成立于1986年12月,是江苏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筑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现有1500多家会员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何权现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资料
  • 成立日期:1986年12月
  • 外文名:JIANGS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 建设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做好双向服务,切实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联合全省建筑行业各方面力量,为实现“建筑强省”宏伟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建筑施工企业、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改革发展的经济、技术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积极参与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深化改革、转换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四)组织评选、表彰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人才,树立行业典范,实施建筑业品牌战略;

    (五)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新科技,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促进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

    (七)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帮助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

    (八)做好信息服务工作,创办建筑业网站,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图书、资料,及时向企业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组织机构

    本会设有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四部一室,即行业发展部、质量安全部、编辑部、培训部、办公室等部门。经江苏省民政部门同意并备案,协会还设有建造师暨项目经理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交通企业分会、“建筑之乡”发展研究会、安装专业分会等分支机构。

    组织章程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JCIA。

    第二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是江苏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建筑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联合全省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双向服务,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为促使我省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住所设在定淮门大街15号(江东北路388号)正泰大厦3单元2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四)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

    (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勘察设计、科研院所、建筑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需要,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推荐选举或建议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五)建议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建议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七)建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从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善于思考,为行业发展和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九)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双向”服务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十)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主编协会会刊、简讯;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会),代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如评优评奖、会刊、培训、出书、宣传等;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终止决议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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