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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西安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西安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西安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1987年成立,是由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管,在西安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是由经政府批准在西安开办成立的外商(港、澳、台、侨)投资企业为主,组成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西安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资料
  • 成立时间:1987年
  • 协会简介

    西安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1987年成立,协会于2007年11月召开了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对章程进行了修改,现有服务于我市693家外商投资企业。宗 旨:协会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引导会员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会员在西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

    多年来,西安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根据广大会员企业的要求,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服务、咨询等活动,组织会员企业交流成功经营经验,表彰先进,促进企业共同进步,深受广大会员企业的认可和支持;为配合市外经贸局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履行,协会还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配合政府部门共建良好投资环境,在企业与政府之间架起了互动桥梁。

    服务项目

    1、负责与会员的日常联系、沟通; 2、整理会员资料、收缴会费、表彰会员企业; 3、促进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筹备协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咨 询 服 务(Consultant Service) 1、为促进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2、接受政府部门和国内外机构、企业委托,组织承办政策说明会、研讨会、培训班及境内外商务洽谈、考察活动。培 训 服 务 为政府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协会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服务;联系协会所属投资性公司工作委员会。 1、承办国家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各类座谈会、说明会; 2、联系商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就相关政策、法律、管理规定为会员单位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举办培训; 3、邀请有关专家,为我会职工学习外经贸政策提供培训;跟踪商务部有关司局举办政策说明会情况,为我会职工提供业务学习机会; 4、搞好调查研究,了解会员单位需求,联系国内、国际各种培训机构和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为外商投资企业举办财务、管理、法律等境内外培训; 5、联系投资性公司工作委员会,积极发展会员,协助沟通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信 息 服 务(Information Service) 1、协会网站内容的维护、更新和采集; 2、向会员企业及时传递政策法规、投资环境等相关信息; 3、协会上网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统计工作; 4、参与或组织有关的调研和考察工作; 5、与国内外同业组织或机构的联络和信息交流与合作。

    协会章程

    西安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西安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XI`A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XAEF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代表功能作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更加完善,推动企业参与各种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西安市经济建设。

    第四条 本会受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外经贸局)和西安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西新街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西安市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法规和政策,介绍投资环境和各项优惠措施,并提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2、组织总结和交流会员中外各方在履行合同、合作共事以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加强会员之间的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4、协调会员中外投资者的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境内外有关企业和组织之间的关系;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间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5、举办各种讲座、培训及研讨等活动,提供以"专业塑造为本"的继续教育服务,提高企业管理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举办各种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8、开展与兄弟省市协会和港澳台地区、国外商、协会的业务交流和会务合作,适时与境外有关商、协会结为友好商会关系,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9、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0、积极承接政府转移的管理服务职能,并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会员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11、编辑和出版协会刊物,传播外商投资企业经验、宣传国家和地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最新政策法规;

    12、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

    企业会员系指依法注册,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或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与本会业务范围、服务功能相似,并自愿加入

    本会的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系指从事外资服务相关业务、并自愿加入本会的社

    会人士。

    会员需按时缴纳会费,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

    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会员大会上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要求本会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的帮助;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

    (七)申请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十条 申请参加或退出本会,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参加本会,需填具申请表,提交依法登记和注册的文件复印件,由秘书处根据章程审查批准。遇有特殊情况者,由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批;

    (二)会员退出本会,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退出本会,不得申请退还其缴纳的会费;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及年度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会员的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六)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情况特殊提前或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

    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行使大会职权。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确定缴纳会费的标准;

    (五)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由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报理事会,可以变更、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或调整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确定缴纳会费的标准;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由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报理事会,可以变更、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或调整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可视情聘请若干国内外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任期与理事会同,也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选举时年龄不高于60周岁。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讨论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荣誉职务。荣誉名衔和人选,由理事会决定和推选,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和推选,提请理事会确认或追认。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为全国协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全国协会的指导。

    第五章 会 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议分为以下几种:

    1、会员代表大会

    2、会长办公会

    3、常务理事会

    4、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须会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

    上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一)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二)会员的除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的选举、罢免;

    (四)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在常务理

    事会议之前套开会长办公会议,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副会长轮值主持。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副会长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到会副会长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的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常务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须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议决议须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本人每年至少参加两次理事会议,若有特殊情况,每年派员参会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协会筹集的专项资金和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活动基金等;

    (二)协会依法创收;

    (三)企业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

    (四)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或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定期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褒奖

    第三十五条 凡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将给予或推荐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褒奖。

    凡对本会工作和协调有重要贡献的会员和本会工作人员,本会将给予褒奖。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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