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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美操协会

中国健美操协会

(中国健美操协会)
1986年中国举重协会成立分支机构健美运动委员会,中国于1985年11月加入国际健美联合会(英文缩写IFBB)国内现有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二个计划单列市,四个行业体协和国家体委的六所直属体院开展健美运动。健美项目已列入中国大学体育统编教材。自1994年以来,中国健美协会成功举办了多次国际重要健美赛事和会议。目前国内现有国际级健美裁判2人,国家级健美裁判22人。中国健美操协会的成立,使我国健美操运动进入一个有组织、有计划发展的新时期。1995年成了健美操裁判委员会,1996年成立了教练员技术委员会。
中国健美操协会资料
  • 中文名:中国健美操协会
  • 外文名:CHINESE AEROBIC ASSOCIATION
  • 运动项目:健美操
  • 创立时间:1992年9月
  • 由来

    (图)中国健美操协会

    国际健美联合会现有168个会员国,亚健联有36个会员国,是最大的国际和亚洲单项体育组织之一,健美运动也是最为普及的运动项目之一。随着人类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健美这一延缓人体肌肉衰老速度最为有效的运动项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随着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中国的健美运动也以日新月异的面貌在各地蓬勃开展。

    为推动和发展我国大众健身健美运动水平,中国健美协会每年举办一届全国健美锦标赛、中国健身小姐大赛、全国健美俱乐部排位赛、沙滩健美暨健身风采大赛。根据健身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还定期举办等级健身指导员培训班,健美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健美组织实行等级评定。

    建设宗旨

    中国健美操协会的宗旨是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团结全国健美操工作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全国健身健美操的普及和发展,努力提高竞技健美操运动技术水平。加强国际交流,增进我国与各国运动员及健身健美操界之间的友谊与交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图)中国健美操协会

    业务范围

    (1)协助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健美操项目,研究制定健美操项目的方针政策、各项法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努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

    (2)宣传和普及健美操运动知识,大力发展健美操事业。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健美操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健美操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3)负责本项目全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研究制定竞赛制度、计划和竞赛规程,负责制定、修改健美操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按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参与组织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与活动。

    (4)接受委托,负责制定本项目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及健身操指导员管理办法;负责举办全国健美操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及健身操指导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健美操理论、科研、训练等方面的交流和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健身操指导员、教练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5)参与制定和修订健美操教练员、裁判员、健身操指导员及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健身操指导员和等级运动员,对以上技术人员的使用与奖励提出建议;负责全国健美操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的管理工作。

    (6)参加国际体操联合会、亚洲体操联合会、国际健身界等国际组织举办的有关活动。参与组织、选拔队伍参加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健美操组织的友谊。

    (7)负责组织、举办健美操全国性会议,组织和协调健美操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健美操项目的科学化发展。

    (8)会同有关部门对健美操组织、场所进行评估、审定和管理。

    会员细则

    (图)健美操比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体育社团,协助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对全国健美操运动进行管理。

    第二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规定,中国健美操协会实行会员制,对所属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中国健美操协会将依据法律和规章,指导和管理所属会员开展健美操活动。

    第二章 会员分类

    第三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对所属会员进行分类管理。中国健美操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单位会员分协会会员和俱乐部会员。

    第四条 协会会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健美操协会,全国性行业体协所辖健美操协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总部所辖健美操协会;俱乐部会员为积极开展健美操活动的各类健身俱乐部;个人会员为热爱健美操运动的中国公民。

    第三章 入会办法

    第五条 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一)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入会申请表;

    2、当地社团管理部门的登记证影印件;

    3、协会章程。

    (二)程序

    1、将申请加入协会会员所需材料、会费一同寄中国健美操协会。如不批准,年度会费如数退回。

    交寄地址:北京市体育馆路9号国家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邮编:100763

    2、中国健美操协会在接到完整的入会申请材料之日起(以寄出邮戳为准)30日以内将予以答复。如批准,中国健美操协会将会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寄出。

    3、该申请单位自发证之日起成为中国健美操协会正式协会会员,享受中国健美操协会单位会员的权利,履行其义务。

    大事记

    中国健美操

    1、全国竞技健美操裁判员、教练员学习班

    首次聘请日本两位专家(裁判、教练)来华授课,学习班于1999年1月27日至2月3日在北京体育大学举行,来自全国43个省市和行业体协的232名学员参加了学习班。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张健到会并讲了话。此次学习班标志着我国竞技健美操已进入与国际接轨的全新时期。较大幅度的提高了中国竞技健美操裁判员、教练员的认识水平。

    2、全国健美操社会指导员学习班

    1999年7月19日至8月25日分三期先后在广州、云南金山岛、乌鲁木齐市举办。本次培训共来自全国各地(除吉林、宁夏)约380人参加了培训,是历年来覆盖面最广,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为更好地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加强管理,规范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由国家体育总局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审批健美操国家级裁判员:

    王佑平: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李育林:江苏南京河海大学

    王宏:北京体育大学

    程丹彤:广州中山大学

    洪涛:辽宁航空学院

    张杰:浙江杭州中国美术学院

    张英:山东青岛大学

    洪颖:厦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王青:山东邮政储汇局

    表彰先进

    中国健美操协会换届会议2009年4月11日上午在京召开。会议上对全国健美操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其中,王宏、敖金平等9人获得了《健美操运动突出贡献奖》。

    体操中心主任、健美操协会副主席罗超毅作为本次会议的主持,宣读了《关于授予全国健美操先进单位的决定》,以及《关于授予王宏、敖金平等9人健美操运动突出贡献奖的决定》。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65个在健美操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推广工作、竞赛工作以及培训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省市区体育局、大专院校、培训基地,获得了《全国健美操先进单位称号》。

    在中国健美操发展进程中,教练员、运动员怀着为国争光的坚强信念,顽强拼搏,无私奉献,在世界大赛中创造了优异的成绩。为表彰他们所做的突出贡献,王宏、敖金平、严松、秦勇、于巍、何世剑、熊德良、张鹏、倪振华等9人被授予《健美操运动突出贡献奖》。

    换届选举

    北京时间2009年4月11日上午,中国健美操协会换届会议今天上午在京召开。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司长史康成被推选为新一届中国健美操协会主席。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王钧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上还对全国健美操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王宏、敖金平、严松、秦勇、于巍、何世剑、熊德良、张鹏、倪振华9人获得了《健美操运动突出贡献奖》。体操中心主任、健美操协会副主席罗超毅作为本次会议的主持,宣读了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同意中国健美操协会换届的批复》。体操中心党委书记、健美操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赵郁馨做了《中国体操协会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工作报告》。

    报告首先回顾了过去十年中国健美操协会的工作,在肯定了竞技健美操和大众健美操各个方面的显著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分析了我国健美操项目在发展过程中尚存在的问题,并对协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设想与建议。

    最后,委员会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中国健美操协会第三届全国委员会领导机构名单、委员名单,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名单。(完)

    主要成员

    附件一:中国健美操协会第三届全国委员会领导机构名单

    顾问:殷子烈;主席:史康成,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司长。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副主席:王延奎:山东省体育局副局长;石霞:中国通信体育协会副秘书长;刘迎祥:中华全国总工会副部长;刘树华:天津市体育局副局长;宋凯:辽宁省体育局副局长;应祖明:浙江省体育局副局长;杜雅军:江西省体育局副局长;杨桦:北京体育大学校长;林晓华:湖北省体育局副局长;罗桂香:湖南省体育局副局长;罗超毅: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主任;赵郁馨: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党委书记;郭蓓:上海市体育局副局长;谢昌晶:广东省体育局副局长;戴伟:江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北京市体育局;四川省体育局;西安体育学院;秘书长:赵郁馨(兼);司库:叶振南: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事业发展部主任;副秘书长:王佑平: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艺术体操健美操部副主任;张莹: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艺术体操健美操部副主任;谢颖: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艺术体操健美操部主任。

    附件二:中国健美操协会第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军:新疆;王佑平:总局体操中心;扎西吉:西藏;邓华:四川;王延奎:山东;史康成:总局人事司;田野:中国通信体协;石华:火车头体协;石霞:中国通信体协;叶振南:总局体操中心;刘迎祥:中华全国总工会;刘树华:天津;刘丽芳:内蒙古;匡小红:陕西;孙亚雯:甘肃;牟春晖:黑龙江;许兵:安徽;邢建刚:天津;宋凯:辽宁;张莹:总局体操中心;张云鸿:深;张云臻:福建;张英:青岛;张晓红:山东;张晓莹:北京体育大学;张梅:宁夏;应祖明:浙江;李健东:大连;沈利龙:上海;邱亚娟:青海;邵晓军:北京;陈剑影:浙江;陈智勇:贵州;杜雅军:江西;杨桦:北京体育大学;周曲萍:湖北;周宝芬:河北;周建社:湖南;金丹:山西;林晓华:湖北;罗桂香:湖南;罗超毅:总局体操中心;姚中华:吉林;洪少霞:广东;洪颖:厦门;钟江宁:广西;赵郁馨:总局体操中心;唐白:辽宁;郭蓓:上海;莫瑞荣:云南;郭飞:中国学生体协;章小兰:海南;符明秋:重庆;黄振辉:宁波;谢颖:总局体操中心;谢昌晶:广东;景劲松:河南;简晓影:江西;蔡莹:江苏;霍月庆:全国总工会;戴伟:江苏。

    附件三:中国健美操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名单

    技术委员会主任:王佑平(兼);大众委员会主任:张莹(兼);科研委员会主任:谢颖(兼);俱乐部委员会主任:万骊华;新闻宣传委员会主任:周秋瑞;社会活动委员会主任:叶振南(兼);街舞分会主任:张莹(兼)。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AEROBIC ASSOCI-ATION),缩写CAA。

    第二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是全国性的群众体育团体,是全国健美操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社会组织,是中华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健美操工作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全国健身健美操的普及和发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努力提高竞技健美操运动技术水平,增进我国与各国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与交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遵照执行国际体操联合会的章程、竞赛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健美操项目,对健美操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积极的建议;

    (二)按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参与举办国际和全国性的健美操竞赛活动;

    (三)协助举办全国健美操指导员、教练员培训班,组织健美操理论、科研、训练等方面的交流和研究。参与健美操指导员、教练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四)协助组织全国健美操裁判员的学习与考核,对裁判员的使用与奖励提出建议。协助组织修改、审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五)围绕全民健身计划,宣传推动群众性健美操运动的开展,大力发展健美操事业,提高普及参与率;

    (六)协助修订健美操项目的技术等级标准,审核及公布全国比赛成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服从中国健美操协会的组织领导,自愿履行会负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健美操协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健美操组织,全国性的行业(产业)系统和计划单列市的健美操协会及正式注册的健身俱乐部,均可向中国健美操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中国健美操协会的单位会员分协会会员和俱乐部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遵守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热爱健美操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健美操事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健美操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供相关的入会材料;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健美操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及其它活动;

    (三)经选拔后,有代表中国健美操协会参加国际比赛的资格;

    (四)单位会员有申办各类健美操比赛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协助中国健美操协会组织各类比赛并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速反本章程有关条款,予以管时停止或取消会员资格;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全委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全委会。全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健美操领域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优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委会;

    (二)检查会员优表大会、全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全委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体操运动管理中心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1999年2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全委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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