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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

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

(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
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是由广东省工业技术研究院牵头联合广东省照明电器协会、广东平板显示产业促进会、中山大学佛山研究院、中山市半导体照明行业协会、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LED产业联合会、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晶格世纪半导体有限公司、广州赛西光电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雅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李兴华厅长出任协会名誉会长。
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资料
  • 地点:广东
  • 时间:2010年11月9日
  • 类型:协会
  • 协会简介

    2010年11月9日下午,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在广东大厦召开。大会讨论并通过了协会章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出了协会首届理事会单位。理事会选举邱显扬先生为协会会长,选举陈志祥先生为协会秘书长。

    作为全省性LED行业组织,协会将本着“服务社会,服务产业,服务政府,服务企业”的宗旨,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搭建起沟通和互动的桥梁,及时将政府产业政策和市场信息向企业传递,加强行业交流与协作,推动行业资源整合与共享,引导和推动LED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组织机构

    一、本协会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一名、名誉会长及顾问专家若干,下设地方协会、专业分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1、会长单位:广东省工业技术研究院;副会长单位,由830会议参与单位及各地级市分会出任。

    2、行业内龙头企业应当进入理事会,经申请可成为副会长单位。

    3、专业分会由产业链上同类专业领域会员组成,分会会长由领域龙头企业出任。

    4、工作委员会主任:聘请在业界有广泛影响力的专家一人为工作委员会主任。

    二、协会下设地方协会。地方协会本着本协会的宗旨,在省协会及当地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分会,重点推动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质量标准等工作。

    四、协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致力推动技术创新、产业推进、标准与检测体系建设、政策与规划研究等工作。

    各委员会职能如下:

    技术创新委员会:推动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推广活动,促进产学研结合。

    政策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研究国内外LED产业,协助各级政府产业规划,推动政策出台。

    标准与专利委员会:组织建立专利池,建立LED专利数据库,提供专利预警、专利分析、知识产权诉讼援助和知识产权运营等服务;开展LED产品标杆指数研究与实施,推动完善LED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联盟标准,推动其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探索技术、标准和专利相结合的机制,推动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和主导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

    公共服务平台委员会:建立健全的公共服务平台,如技术研发中心、产品与工程展示平台、产品交易平台、产品检测认证平台等;推动国家级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落户广东。

    产业推进委员会:积极广泛开展LED产品宣传推广活动:品牌推介活动、技术研讨、经验交流会、商业机会媒合、产品展示等;推动我省与先进国家地区开展标准、检测、应用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产品应用委员会:积极推动LED产品在全省的推广应用,协助组织实施LED产品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协助政府培育专业化节能公司,协助政府监督和跟踪节能改造项目情况及相关扶持措施落实情况。

    投融资委员会:为广东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成员提供投融资服务,提高协会成员的投融资竞争力。

    人才培育委员会:建立信息平台和人才培训中心,向企业提供情报资讯及技能培训服务。

    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聘请在业界有广泛影响力的专家一人为工作委员会主任。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LIGHT EMITTING DIOD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DLED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相关的企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业内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着“服务社会、服务产业、服务政府、服务企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会员服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加强政府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会员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密切行业国内与国际之间的合作,维护会员企业合法利益,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本会始终积极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及环保节能”等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推动广东省半导体光源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通过结合相关产业,推动产业上、中、下游资源整合,以提升行业及会员的国际竞争力,进而提升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广东省经济发展实力,为把广东省建设成和谐、创新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363号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内科技综合楼215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半导体光源相关产业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争取运用政府项目资金、研发基金。协助会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企业联系沟通政府平台。

    (二)协调产业内外关系,提高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产业利益。协调社会资源,提升会员群体竞争力。协调、发展与国内外标准、知识产权等相关组织的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

    (三)组织本产业国内外展览、展示、展销、交流会。开展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活动。争取与国外同行同业者的交流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产业链配套完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现代化。

    (四)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实行行业管理,发挥行业渠道优势,推动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规范建设,完善产业链。

    (五)协调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搭建企业融资平台。

    (六)研究解决半导体光源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半导体光源产业商品化。承担会员企业委托的项目评估、技术咨询、产品认证及评测、专业人才培训服务。研究产品生产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搭建技术平台。搭建产业营销平台。

    (七)创建协会成员产品品牌,发布协会产品品牌标识。

    (八)建设产业信息平台,介绍最新产业动态、国内外技术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示范工程,引导产业技术进步,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

    (九)建情报资料室,开展产业情况调查,对产业基础资料、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进行搜集与整理、统计与分析,研究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发展方向,提出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对产业实行指导服务,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十)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一)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半导体光源产业相关单位,承认本会章程且有意加入本会,均可申请加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经理事会确认后,即继任该会员单位在协会的职务。

    (三)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以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可以要求获得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可以委托本会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本会有关活动,遵循诚实信用、严格履约、互利共赢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一般会员单位如是半导体光源产业广东省行政区域(含深圳)内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的会员,在满足该地方性社会团体已加入本会,该地方性社会团体已缴纳应缴本会的会费、一般会员单位已缴纳应缴该地方性社会团体的会费条件时,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可减少为8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当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时,可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三分之一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联合会出席国家、省市重要会议;

    (五)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会员大会约定的协会期限届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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