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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
gin 第二十条 第四十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资料
  • 外文名: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ssociation
  • 地区:重庆
  •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ssociation),缩写:CQCEQ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重庆市辖区内建设行业以及外地驻渝建筑单位中热心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法注册登记的专业社团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改革开放总方针,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体会员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推行质量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愿望,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提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努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重庆渝中区捍卫路32号1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

    2、开展工程质量技术、检验测试方面的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有关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活动;

    3、组织重庆市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选,开展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QC成果的评选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表格的编制,参加其他工程质量奖的评选工作;

    4、组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并承办向国家推荐全国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个人的推选工作;

    5、组织全市“质量效益”型建筑施工企业和用户满意工程(产品)评选推荐工作;

    6、组织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实践经验的研讨及交流活动;

    7、协助做好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8、组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评优评先活动,组织与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标准及规范相对应的检测用表格的编制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愿望,促进行业发展;

    9、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涵盖整个重庆市工程质量建设系统及外地驻渝建筑单位,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以及所有制限制,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其中凡具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为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3、在本地区建筑行业领域内热心于工程质量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管理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全体会员大会的议案有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享有获得协会提供的质量技术方面信息、资料的权利;

    4、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5、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协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协会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协会的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协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通过会员入会、审议确定增补理事;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后,可邀请部份会员单位代表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从当届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时起到下届代表大会结束时止。可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审查批准,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业务主管部门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有关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交纳金额和时间由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体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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