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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族中学教育协会

全国民族中学教育协会

(全国民族中学教育协会)
全国民族中学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1995年10月在民政部注册的国家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其前身为1986年成立的全国回民中学校际协作体。
全国民族中学教育协会资料
  •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
  • 性质:国家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协会以“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为指导思想,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秉承“自愿参加,以诚相见,民主协商,相互支持,各尽其力”的原则,奉行“团结、友谊,协作、奉献,创新、共进”的精神,以实现“为增强民族团结服务,为发展民族教育服务,为成员校的实际需要服务”的目标宗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全国民族中学教育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thnic Middle School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CEMS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各族民族中学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行业性的全国 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为增强民族团结进步服务,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服务,为成员校的实际需要服务。坚持“以诚相待、民主协商、相互支持、各尽其力”的原则,本着“团结、奉献、协作、共进、创新”的精神,加强校际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增强协会的活力,促进协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2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民族教育实际出发研究民族教育理论,探索民族中学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推动民族中学的建设与发展。

    (二)开展群众性的少数民族教育调研、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调查研究民族中学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推动民族中学教育的发展,又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可行性建议;开展对少数民族教育的教育科研,推动民族中学的教育改革,提高民族教育的质量;加强民族学校之间民族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题研讨和交流。

    (三)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作为本会的经常性工作。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一步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四)大力组织民族中学教育的各类培训活动。要采取多项措施提高民族学校干部、教师的办学思路、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校际之间、省际之间、国际之间的教育考察、参观学习、留学挂职、“智力支边”、“教育扶贫”等各种学访活动。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评选、表彰等专项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协会会刊、网站,办好有关资料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的评选、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 年12月10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展历史

    全国民族中学教育协会自成立以来主要开展或配合国家民委教科司、教育部民教司做了许多有利于推动和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工作。组织干部和教师学习、参观、挂职锻炼和脱产培训;始终抓紧民族教育的研究,及时交流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特、高级教师讲师团”,赴西部义务讲学;组织老、少、边、穷地区的民族学生到发达地区“小留学”;从少数民族特点和民族中学实际出发组织专题研讨会,进行交流和观摩;组织师生夏令营,促进各地民族中学师生接触和相互学习;定期出版《民族中学教育》会刊,交流各民族中学的经验和信息;在上海建立了“民族中学教育协会培训中心”,为民族中学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还组织“民族教育考察团”出国或赴港澳考察,拓宽思路,开阔眼界,增长才干;还在宁夏和云南,分别组建了“宁夏回民中学教育研究会”和“云南民族中学教育研究会”。

    全国民族中学教育协会成立20余年间,不断发展壮大,从全国回民中学校际协作体时的不到20所成员校,到现在已有近600所成员校,其中:常务理事校75所,理事校165所;覆盖全国各地(台湾除外)。

    组织机构

    机构设置:

    协会下设办公室,有工作人员2人,除按协会章程规定的会议外,每年年初召开一次京津地区的理事长工作会议,通过上一年工作总结、研究年度工作计划等。

    理事长:

    王 平 汉 族(曾任国家民委教科司副司长)

    常务副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于洪武 回 族(北京市回民学校原校长)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王 静 回 族(北京市回民学校校长)

    副理事长:

    乐 霆 维吾尔族 (上海市回民中学校长)

    时儒山 回 族 (天津市民族职专校长)

    周 勇 苗 族(重庆市彭水中学校长)

    田 琳 苗 族(中央民大附中校长)

    副秘书长:

    周 莉 汉 族(国家民委教科司调研员)

    阿布日固 蒙古族(内蒙古呼和浩特蒙古族学校校长)

    卡地尔 维吾尔族(新疆乌鲁木齐市第46中学书记)

    劳以东 壮 族(广西南宁市沛鸿民族中学校长)

    吴圣宾 回 族(宁夏吴忠市回民中学校长)

    拉巴次仁 藏 族(西藏林芝地区第一中学书记)

    张廷昆 彝 族(云南楚雄州民族中学校长)

    韩小梅 汉 族(贵州贵阳市民族中学校长)

    高春梅 达斡尔族(黑龙江齐齐哈尔民族中学校长)

    李焕立 汉 族(河南省郑州市回民中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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