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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旅游局曾是福建省人民政府部门。福建省旅游局更名“省旅发委”调整为政府组成部门,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由原省文化厅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两个正厅级机构合并组建。[1]基本信息所在地
福建省旅游局资料
  • 所在地:福建省
  • 性质:政府机关
  • 历史沿革

    1981年11月,重新核定该局行政编制30人,下设办公室、业务处、宣传处、规划建设处,正式对外办公。

    1983年5月,接国家旅游局通知,该局更名为福建省旅游局,印章从当年6月1日起启用。

    1983年10月,局内部机构调整,设办公室、宣传处、计划基建处和企业管理处。

    1985年4月,局机关机构设置调整,设办公室、计划基建财务处、企业管理处、宣传处、外联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总支。

    1986年5月,省编委批准省旅游局增加行政编制20人,下设办公室、企业管理处、人事教育处、计划基建财务处、宣传处、外联处、机关党委会和党组纪检组,负责制订全省旅游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各类旅游宣传促销活动,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省内所有旅游单位实行全行业管理,指导促进全省旅游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1989年4月,撤销外联处,设立政策研究室。

    1990年,设立监察室。

    1991年7月,省编委根据福建省旅游业发展现状,核定省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0人,同时考虑到台湾已成为本省主要的客源市场,批准省旅游局增设台湾事务办公室。

    1992年,台湾事务办公室更名为港台国际联络处,政策研究室更名为资源法规处。

    1995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福建省旅游局作为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旅游行业的职能部门,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企业管理处、市场开发处、资源法规处、计划财务处、港台国际联络处等7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行政编制48名,事业编制6名。

    1995年底,福建省旅游局的直属单位有:福建海峡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福建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原中国国际旅行社福州分社)、福建省旅游公司、福建省国际旅游航空服务公司、福建省康辉旅行社、福建省旅游汽车公司、福建省旅游贸易公司(原福建省旅游服务公司)、东湖宾馆、福建省旅游声像艺术中心(原福建省旅游声像制作公司)、福建省旅游干部学校,并有香港华闽旅游有限公司、福州温泉大饭店、福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福贝塑胶有限公司、福履鞋厂、武夷山玉女大酒店等6个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011年底,福建省旅游局在“十二五”期间打造海峡“智能旅游”的重要工程之一海峡旅游网上超市新版网站先行网正式上线发布。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拟订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按规定承担福建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相关事务。

    (三)负责指导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项目的规划与开发。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省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省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五)负责全省国内旅游、出入境旅游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承担出境旅游事务和旅游签证相关工作。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指导和组织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旅游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效能建设,组织协调信息化建设;负责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假日办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负责旅游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拟订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指导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指导乡村旅游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项目开发;指导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A级旅游景区评定;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旅游统计;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

    (四)行业管理处

    负责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受理旅游质量投诉,指导全省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等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负责旅行社和星级饭店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情况;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省旅游目的地创建工作。

    (五)市场开发处(港澳台旅游事务处)

    承担国内、国际旅游市场开发工作;承担旅游对外合作、区域交流协作事务;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旅游品牌的对外宣传推广;组织指导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和促销活动;收集研究旅游市场信息,向旅游行业提供信息服务;管理和指导港澳台旅游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福建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相关事务。

    (六)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负责有关旅游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旅游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条例》),编制《福建省旅游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省旅游局网站《福建旅游之窗》上查阅《指南》。

    省旅游局为旅游系统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旅游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旅游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省旅游局各工作处室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旅游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省旅游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省旅游局的主要信息:

    (1)机构职能

    (2)政策法规

    (3)规划计划

    (4)行政审批与行业管理信息

    (5)旅游统计信息

    (6)重要工作动态

    (7)突发公共事件情况

    (8)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旅游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省旅游局编制的《福建省旅游局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省旅游局在省旅游局网站《福建旅游之窗》主动公开省旅游局的旅游信息。此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旅游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旅游信息,应当自该旅游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旅游信息,可以直接在《福建旅游之窗》网站上填写并递交《福建省旅游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福建旅游之窗》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省旅游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省旅游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人才大厦省旅游局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的具体步骤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福建旅游之窗》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福建旅游之窗》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旅游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子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旅游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旅游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旅游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旅游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旅游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省物价局闽价费[2008]4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

    申请公开旅游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旅游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旅游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旅游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旅游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

    展开

    [1]发挥好1+1>2的效用,推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新浪新闻. [2022-08-07].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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