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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委

过渡委

(过渡委)
根据国际实践,“承认”依其对象不同,有对国家、政府、交战或叛乱团体、执政当局和人民代表等的承认之分。其中,承认一国新政府表明认可其已建立有效统治,并取代旧政府成为该国在国际上的合法代表。而承认一实体为人民的代表,则意味着承认该实体有资格在国际上代表其人民。
过渡委资料
  • 外文名:Libya·National Transitional Council
  • 简称:国家过渡委(NTC)
  • 正文

    9月12日,中国政府承认利“过渡委”为利比亚执政当局和利比亚人民代表,备受国内外关注。中国对“过渡委”的承认是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作出的,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规范的是一国对其他政治实体存在事实的认知,是国际社会不同实体间开展交往的必要法律基础。根据国际实践,“承认”依其对象不同,有对国家、政府、交战或叛乱团体、执政当局和人民代表等的承认之分。在一国出现革命或政变造成政权更迭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后四种承认。其中,承认一国新政府表明认可其已建立有效统治,并取代旧政府成为该国在国际上的合法代表。承认交战或叛乱团体意味着承认其在所控制区域内具有管治权。对执政当局的承认表明认可其事实上执政的现状。而承认一实体为人民的代表,则意味着承认该实体有资格在国际上代表其人民。对上述实体的承认通常不涉及新实体的起源及合法性问题。

    对新政府的承认是正式和法律上的承认,通常意味着自承认之日起,承认国认可新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的效力。被承认政府将因此有权代表其国家参加国际组织或会议、缔结条约、处理海内外国家财产、主张主权豁免、起诉或应诉等。承认新政府意味着否认旧政府。交战或叛乱团体在被承认后将获得一定国际地位,但这种地位主要体现在承担国际义务方面,如对其控制区域内发生的国际不法行为负责,以及履行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上的义务等。

    对执政当局的承认意味着承认有关当局管治的有效性。有些国家因在实践中不采用政府承认的做法,故视承认执政当局即为承认政府;而有些国家则明确表示,承认执政当局不代表承认其为政府,只是承认政府的过渡和前奏。至于承认人民代表,则意味着承认国认可某实体有资格代表其人民,并可行使政府的某些权利,如在承认国或国际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代表其人民接受国际援助等,但通常不能行使主权权利。承认某一实体代表人民,并不意味着当然否定现政府。一般来说,某一实体无论被承认为执政当局还是人民代表,其享有哪些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都主要取决于承认国的意愿,国际上尚未形成公认做法。

    在国际法上,是否承认完全由一国自主决定,新的政治实体没有获得承认的当然权利,其他国家也没有必须予其承认的义务。但“过急”或“过迟”承认却都可能引发争议。如一实体取得有效统治前就对其进行承认,属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是对一国内政的干涉;而在新实体取得了有效统治后长期不予承认,则可能伤害其所代表人民的感情,也不利于两国的正常交往。

    二、中国的承认是合法、适时、恰当的

    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看,中国对利“过渡委”的承认毋庸置疑是合法、适时、恰当的。

    其一,中国对利“过渡委”的承认,是以国际法上的“有效统治”原则为依据,在卡扎非政权垮台、其本人失踪,“过渡委”已控制利绝大部分领土并得到国民广泛认可、支持,取得事实上的执政地位,联合国及越来越多国家承认“过渡委”的情况下顺理成章作出的,完全符合国际法,符合不干涉内政原则,同时也体现了对利比亚人民自主选择的尊重,此乃“合法”。

    与此相反,一些国家却为了兜售私货、谋取私利,公然挑战并企图颠覆国际关系准则,在卡扎菲政权还掌控全国大部分地区并实行有效统治,“过渡委”充其量只是与其对峙、控制一定区域的“交战团体”时,便承认“过渡委”为利“合法政府”或利人民“合法代表”等,并横加干涉利两派冲突,在军事上出手打一派拉一派。这种承认无疑违反了“有效统治”等国际法原则,是对利比亚内政的粗暴干涉。

    其二,中国对利“过渡委”的承认没有操之过急,也没有任何拖延,而是在利局势发生根本性变化,“过渡委”确立有效统治后及时作出的,没有对其执政当局和利人民代表的地位造成任何损害,有力地维护了中国在利比亚的合法利益,此乃“适时”。

    与此对比鲜明的是,一些西方国家在利国内冲突暴发伊始就采用“过急承认”做法,单凭自身好恶,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于不顾,在“过渡委”远未取得有效统治之前就早早予以承认。“过急承认”在国际关系史中臭名昭著,其死灰复燃引人警惕。历史经验证明,“过急承认”无疑是某些西方国家肆意插手弱小国家内政,推翻合法政府,谋取自身私利的一种常用手段。

    其三,中国承认“过渡委”为利执政当局和利人民的代表,就是对当前“过渡委”所处事实状态的描述,并不涉及对“过渡委”的起源和合法性的价值判断,是从现实出发灵活处理,为未来利成立“临时政府”或依法产生新政府的正式承认留有空间,此乃“恰当”。

    反观某些西方国家,他们从政治需要出发,无视事实和国际法原则,从一开始就在“过渡委”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指手划脚,肆意将其定位为“合法政府”、“合法执政当局”、“利人民合法代表”等。这些国家在新实体的“合法性”这一问题上全无顾忌,急于将符合自身利益和价值标准的“结论”强加给利比亚人民,无疑是对利比亚内政的干涉,充分暴露了这些国家傲慢的霸权思维。

    事实表明,中国政府对利“过渡委”的承认合法、适时、恰当,体现了中国政府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根据有关问题的是非曲直决定自身立场的一贯外交政策,符合国际法,符合自身利益,也符合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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