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统计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组织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制定和修订地方统计标准。依法审批市级各部门、各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各区管理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市政府统计部门下拨给区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统计业务费。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类考核内容相关的统计工作。负责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城市、区域间的统计资料交换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2]
办公室
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统计设计管理处(统计基础工作管理处、政务服务处)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国民经济核算处
工业统计处
能源资源和环境统计处
服务业统计处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贸易外经统计处
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人民生活调查处)
农村统计处
宏观政策研究处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人事教育处
财务处
应急管理办公室(后勤保障处)
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天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
天津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
天津市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职责[3]
展开
[1]市政府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2-08-02].
[2]统计局工作职责.天津市统计局. [2022-08-02].
[3]机构设置.天津市统计局. [2022-08-02].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