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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全国性公益公募基金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成立于1985年,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益公募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开展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资料
  • 成立时间:1985年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国际公寓
  • 登记机关:民政部
  • 登记证号:基证字第0021号
  • 组织前身:中国麋鹿基金会
  • 理事长:谢伯阳
  • 名誉副理事长:王扬祖、陈健心
  • 秘书长:周晋峰
  • 社会信用代码:53100000500009167K
  • 机构性质:全国性公益公募基金会
  •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也是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以来,全国首批认定公募资格的16家慈善组织之一。周晋峰现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称“绿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级。2022年10月20日, 中国绿发会正式成为IPCC的观察员。[1]

    组织介绍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一家全国性公益(公募)基金会,同时为国家一级学会,及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全国首批认定具有公募资格的16家慈善组织之一。[2]

    中国绿发会最早成立于1985年,在其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注重发挥科研与公益之长,持续专注于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推动经济绿色发展,得到社会广泛支持,成为国内该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基金会之一。

    中国绿发会的前身,为中国麋鹿基金会,其发展先后经历了3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一是为重引进麋鹿而成立基金会的初期阶段。1900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加之永定河水泛滥,致使当时北京南郊皇家猎苑中世界上仅有的200多头麋鹿种群在中国消失殆尽。1985年5月,随着中英邦交深化,英国乌邦寺庄园主人塔维斯.托克侯爵提出愿意将该庄园养护的38头麋鹿,作为两国友谊的象征,送还中国。为使麋鹿顺利重归故土并繁衍生息,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吕正操、包尔汉、钱昌照等同志发起并成立中国麋鹿基金会。到1993年,最初重引回国的38头麋鹿,已繁育增长至200余头,并在湖北石首的长江故道首次成功野放,麋鹿重引进项目成为世界物种重引进范例。

    成立之初的使命圆满完成,基金会后续发展方向将如何?1992年,中国绿发会迎来第二个重要发展阶段。是年,中国正式签署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基金会认为将单一物种的保护,扩展为整体生物多样性保护,将有利于推动我国与国际全面接轨,于是在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同志批示下,1997年,经报中国科协批准,中国绿发会由“中国麋鹿基金会”首次更名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绿发会的业务范围也随之拓展至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保护领域,为基金会未来在这方面的深入研究与实践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9年,中国绿发会迎来第三次发展变革。这一时期,随着全球经济形式的转变,绿色发展事业进程显著提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在绿色发展领域已显出独特的经济价值。2009年,在胡德平、胡昭广同志领导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再次更名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中国绿发会进入21世纪后的发展之路就此明确,顶层发展框架亦搭建完成。2015年,中国绿发会在以胡德平为理事长、周晋峰为秘书长的理事会领导班子带领下,开始机构内部改革,从管理体制、人员聘用、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改革创新,邀请资深学术专家、行业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等加入,广泛吸纳大学生、研究生等青年,以及长期在环保一线奋战的资深环保人士,使基金会焕发了全新活力,形成了专家工作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绿色企业工作委员会、植物园工作委员会、自然保护区工作委员会、观鸟工作委员会、星空工作委员会、绿会古村之友会、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委员会等一系列二级工作机构,并在促进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都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基金、狼图腾草原专项基金、水安全公益基金等专项基金带动下,重点开展了生态文明研究与践行、中华保护地体系建设、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减塑与垃圾减量、生态扶贫工作、志愿者体系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全球环境治理、大学生环保交流(绿大)等多项工作,其中多项代表性工作在国内外引发热烈反响。

    2022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应葡萄牙波尔图大学地质研究所邀请,联署并成为全球运动《恢复我们的共同家园:斯德哥尔摩+50宣言》的官方合作伙伴。

    2022年4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国际部收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邀请信,邀请中国绿发会国际部代表参加将于5月10日至12日召开的为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制定优先事项和发展伙伴关系的非洲会议。

    2022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复同意《求是》正式将《小康》杂志社转隶中国绿发会。

    2022年10月20日, 中国绿发会正式成为IPCC的观察员。[1]

    组织宗旨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保护国家战略资源,推动绿色发展事业,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and Gree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简称CBCGD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国内外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示范基地,组织与支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科研、科普活动,支持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技术开发;

    (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与本基金会业务相关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及论坛;

    (三)开展与支持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人员培训及业务咨询活动;

    (四)组织奖励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绿色发展事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开展和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绿色发展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挡案长期保留。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4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的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审批日常工作所需的经费开支;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五)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监督、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投资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直接用于与本会宗旨任务有关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活动;

    (二)对外交流合作与培训;

    (三)宣传普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知识;

    (四)奖励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基金会的日常办公。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时,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方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受助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生物多样性就地和迁地保护的单位;

    (二)捐赠给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示范基地。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9年9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化活动

    2022年2月22日,《做客大使馆》节目主持人刘美希应邀担任中国绿发会公益形象大使。[3]

    工作重点

    1、生态文明研究与践行。中国绿发会深度参与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成立及工作落地,秘书长周晋峰获聘中心联合主任。同时,中国绿发会就如何将生态文明建设有效落实到各个领域的社会发展建设中进行深入研究,开展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研究与实践,先后在内蒙古兴安盟、云南普洱等地开展GEP核算工作,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提供指导。同时,中国绿发会加大在教育领域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编撰《生态文明城市规划政策与实践汇编》,指导地方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与规划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大讲堂系列活动,先后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浙江大学、南方科技大学、郑州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耶鲁大学、乔治城大学等近10所高校,分享生态文明研究和绿色发展实践领域最新动态,备受欢迎。与此同时,中国绿发会还在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进行理念创新,提出“基于人本的解决方案”(HbS)、“宏观保护说”等理念,积极应对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危机。

    2、生态扶贫与政策建言。“生态扶贫,科技扶贫,精准扶贫”,是中国绿发会开展扶贫工作的重要方向。2016年,中国绿发会承接中央财政救助环境灾害地区群众服务项目,重点帮扶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群体。截止2016年11月底,该项目所包括的五小叶槭种植、饮用水源建设、草原牧民关怀三个子项目全部出色完成。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国绿发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英阿瓦提乡喀帕村开展精准扶贫试点帮扶活动,先后自投8万元资金开展新疆喀帕村路灯亮化工程和12户贫困家庭的庭院经济项目,进行精准扶贫。

    在政策推动方面,中国绿发会就多项生态环境问题向俞正声主席反映,并获俞主席批示。自2016年以来连续三年举办“两会提案、议案建议会”,通过搭建会议平台,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在生态环保领域的建议,并提交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研讨。其中,由国务院参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绿发会负责人谢伯阳同志于2016年提交的《关于加强潮间带滩涂湿地保护的提案》(案号4198)获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优秀提案”的表彰。另有提升穿山甲、斑海豹保护等级、南海珊瑚保护、扩大消费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十多项建议获正式提交两会。

    3、构建“中华保护地”自然保护体系。根据习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重要指示,结合中国绿发会30多年工作经验和作为社会组织的优势,为更加有效、快速、动态的做好物种和生境保护,2016年中国绿发会创新提出建设“中华保护地(CCAfa)”体系,通过汇集民间环保组织、地方政府机关、各地科研机构等力量,以濒危物种保护和栖息地保护为重点,将基层环保力量汇聚起来,形成中华保护地网络,实时动态地开展生态环保工作,最终在国家自然保护区体系之外,形成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保护体系的有效互补。截止到2019年11月,中国绿发会已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各类型保护地130多个,保护成效显著,“中华保护地”作为一项创新型保护理念与实践,亦得到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认可与赞赏。2018年,中国绿发会在西藏那曲、阿里设立的两个中华暗夜星空保护地,亦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暗夜顾问委员会正式收录入“世界暗夜保护地名录”,成为我国首批得到国际组织认可的暗夜保护地。

    4、环境公益诉讼工作。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中国绿发会作为适格主体,在法律工作委员会辅助下,组建法律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系列工作。4年多以来,中国绿发会共提起百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占全国社会组织提起此类案件的绝大多数,在国内外备受瞩目。其中腾格里沙漠污染案、校园“毒跑道”案、淘宝网非法售卖汽车尾气造假净化器案、方圆玻璃企业大气污染案等案例,分别被最高法、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等评为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对推进中国环境司法进程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同时,中国绿发会还积极就野保法、固废法、森林法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修订案提出建议,开展环境司法培训等工作,成为中国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工作的一个标杆。

    5、推动减塑与垃圾减量。成立“减塑捡塑”工作组,以减少塑料垃圾为核心,持续推进垃圾减量。通过3年多调研,中国绿发会致函教育部,建议中小学不使用塑料书皮,以实际行动将生态文明理念植根中小学教育。2019年10月底,绿会建议获教育部、环境局、中国科协、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办公厅采纳,其联合发文要求努力实现无塑开学季。同时,绿会自2016年起倡导并建议外卖平台提供不使用一次性餐具、保障消费者绿色选择权的选项,在2019年上海颁布实施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中得到体现。此外中国绿发会还通过制定发布《绿会指数》、《绿色校园》等团体标准,进一步推进垃圾减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到工作和生活之中。

    6、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开展国际交流。深入贯彻中央关于“社会组织走出去”号召,中国绿发会设立“走出去”办公室,通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传递中国生态环境好故事、好声音。目前,中国绿发会已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联合国《生物性多样公约》(CBD)、联合国《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CMS)、国际湿地公约(RAMSAR)、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国际暗夜协会(IDA)等联合国机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建立了广泛联系,并成功主办“CMS与生态‘一带一路’研讨会”、“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惠益分享,聚焦2020年后农业生物多样性”研讨会等国际会议,在CITES常委会议、荒漠化公约大会(UNCCD)、化学品三公约大会等国际会议上亦多次成功举办边会。目前,中国绿发会已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官方认证机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联合国全球契约(UNGlobal Compact)、全球基因组生物多样性联盟(GGBN)的会员单位,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联合国《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以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IPBES)观察员等,并成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信息网络(GBIF)官方数据发布者。2019年,中国绿发会还成功推动联合国采纳了“把生态文明确立为2020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的主题”的建议。

    7、志愿者体系建设。中国绿发会秉承服务宗旨,将“人民群众是做好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主力军”的服务思想融入到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通过做好服务,打造了具有行动力的生态环保志愿者队伍,其中包括面向青少年的绿少志愿者,面向大学生群体的绿大志愿者,面向生态环境保护一线的全国各地绿会志愿者等,其范围涵盖野生动植物保护、环境污染调查、反电鱼巡护、校园科普讲座等各个方面,截至目前,中国绿发会志愿者队伍已有万余人。

    中国绿发会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杰出工作,亦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多项表彰与奖励,先后获得“CCTV2015年度十大法治人物”、首届中国古村大会上获“古村卫士”、第18届华鼎奖“杰出公益个人奖”、“2015年度科协系统计调查工作优秀单位”、“2016年度全国学会科普工作优秀单位”、澎湃新闻“2018最佳政务传播群团组织奖”,及第五届、第七届、第八届中国公益节“公益组织奖”,另获中国公益节“年度公益集体奖”、“公益个人奖”等多项奖励与认可。

    获得荣誉

    中国绿发会因在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公益诉讼等方面所做出的突出贡献,获得了诸多荣誉。

    2015年11月,中国绿发会在首届中国古村大会上获“古村卫士”奖。

    2015年12月4日,经由全国普法办、司法部、中央电视台联合评选,荣获“CCTV2015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2016年1月21日,因在公益传播、绿色环保等方面的突出表现,获第五届中国公益节“公益组织奖”。

    2016年2月,中国绿发会诉8家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环境公益诉讼案、诉康菲溢油公益诉讼案两案件被列入“2015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

    2016年3月31日,因在推进环境保护、拯救濒危野生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出色表现,荣获第18届华鼎奖“杰出公益个人奖”。

    2016年4月21日,因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表现,荣获2015年度“绿英奖”——环境保护优秀NGO奖。

    2016年6月3日,因在保护五小叶槭方面的不懈努力和杰出成就,荣获“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卫士行动”提名奖。

    2021年12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当选《中国新闻周刊》2021年度影响力人物之一。

    2021年12月3日,入选中国科协发布的中国特色创新学会拟支持学会名单.,拟支持金额为20万元。

    2022年1月,入选科协系统新媒体科学传播榜。[4]

    降级处理

    2017年3月14日民政部发布公告,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的规定,决定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降低评估等级。[2]

    降级原因:2015年年度检查不合格[2]

    民政部要求,被降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或退换的,由民政部公告作废。[2]

    参考资料

    展开

    [1]中国绿发会正式成为IPCC观察员.澎湃新闻. [2022-11-30].

    [2]民政部: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等7家社会组织被降级.人民网. [2017-03-15].

    [3]《做客大使馆》节目主持人刘美希应邀担任中国绿发会公益形象大使.今日头条. [2022-11-30].

    [4]2022年1月科协系统科学传播榜发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官网. [2022-11-30].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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