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规定,劳动感化院设立文化科,负责政治课、识字班、列宁室、图书馆等政治与文化的教育活动;设立劳动管理科,组织犯人生产,进行劳动改造。抗日战争以后,抗日民主政府和解放区人民政府的监所,通常是从政治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劳动教育等方面安排和总结对犯人的教育改造工作。1944年7月5日晋绥政府的《晋绥边区司法工作概况》一文,总结了关于监所的教育工作:首先“我们以抗日教育、前途教育、政策教育为内容,以坚定抗战信心。其次则令其自觉自动的参加劳动,在体验劳动中改造思想,学会技术。第三,必要的文化教育”。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总称之为“三大教育”。我国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三项基本教育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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