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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地区节日与公众假期

中国大陆地区节日与公众假期

(由国家规定大陆地区的法定节假日)
中国大陆地区节日与公众假期,是由国家规定的大陆地区的法定节假日。
中国大陆地区节日与公众假期资料
  • 中文名:中国大陆地区节日与公众假期
  • 正文

    中国大陆地区的节日包括农历传统节日、公历节日、纪念日与少数民族节日,另外还有主题节日(主题日),公众休假在《劳动法》内有条款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为规范全民节日休假的最高行政法规,主题节日由专业法律规定。公众休假由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人事部、劳动暨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规定来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范了普遍实行的每周五日工作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范每年的职工带薪休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休日、法定节日休假和带薪休假为公众假期。

    2007年12月14日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清明、端午和中秋三大传统节日正式列入全民法定公休节日,自2008年开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节日,分别为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劳动节、中秋和国庆节,全民公休节日的假期通过调整双休日来集中休假,休假时段每年由国务院发布。地方性节日、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其他特定群体的节日限于特定群体或局部地区。中国内地的公众节日与港澳、台湾地区大同小异。

    每周休息日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法定节日为休假日,同时规定实行职工每年的带薪休假制度。依此推断,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天半,即每个星期有1天半的休息。1995年5月1日实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五日工作制。除了特殊的生产企业、机构的特殊岗位外,均实行每周五日工作制,其中公共机构包括政府组织、中小学校和各类院校,科研机构、大多数公司机构周六、周日均普遍为休息日,即普遍实行每周2日休假制度(双休日),同时实行法定节日休假和每年的带薪休假制度,部分生产企业、面向社会的商业服务组织、特殊岗位、其他特殊行业实行轮休制。

    公休节日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与其它国家,甚至香港及澳门地区比较,中国内地的法定节日明显不多,以前的诸多重要传统节日均不属于法定节日。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通过以后,自2008年开始,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被列为法定节日,这个改变也体现了官方对传统文化价值的推崇。另外,西方节日虽然不为普遍的中国公民所接受,但却越来越受到年轻人喜爱,逐步渐融入主流文化之中,但商业气息浓厚,多为商家推崇。

    在《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改以前,全年仅有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为全民法定节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改以后,自2008年开始增设清明、端午、中秋三个传统节日为全民法定节日。全民法定休假日通常与周末双休日实行统一的全国性“调休”,休假日期的调整实施由国务院每年统一发布。

    黄金周

    国庆节和春节的连续休假时间通过调整双休日集中休假由3日调至7日——即一周的时间,俗称“长假”或“黄金周”,为全境购物、长途旅游集中时节,期间客流陡增,长途交通运力最为紧张。最典型的是春节期间出现全民节日大迁徙——为交通运力最紧张的阶段,前后持续时间长达40天,俗称“春运”,如2008年春运期间全境公路旅游总运量达到21.5亿人次

    小长假

    元旦、五一、清明、端午、中秋节法定时间为1天,这些法定节日经过双休日的调整,连续休假时间达3天,相对于连续七日的集中休假,被媒体和商家炒作为“小长假”。小长假除了购物消费集中,其特征是以近郊休闲为主要代表的“农家乐”最为繁忙,这期间城市通行的车辆陡然减少,来往于乡村的车辆急剧增加。

    带薪休假

    除了双休日、法定节日休假外,每年还有职工带薪休假,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在《劳动法》有条款规定。2007年12月14日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首次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机构和私人雇主的员工休假作出了具体规定。带薪休假按职工连续工作年限划分,即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连续工作未满1年以上不享受带薪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相关条目

    节日

    香港节日与公众假期

    来源

    ^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08年全国公路春运期间客运量将达到21.5亿人次

    ^ 《香港雇佣条例》规定每年法定假期,包括元旦、春节(农历初一至初三)、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中秋节翌日、重阳节、国庆日、冬节或圣诞节(由雇主选择)总计12天;《香港公众假期条例》规定每年的法定假期为元旦、春节(农历初一至初三)、清明节、复活节(耶稣受难日、耶稣受难翌日和复活日)、劳动节、佛诞、端午节、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中秋节翌日、重阳节、国庆日、圣诞节(包括圣诞翌日)共计17天。

    ^澳门公众假日:2001年1月1日(2000年9月29日发布)生效的《澳门政府第60/2000号行政命令》规定每年的公众假期为元旦、劳动节、国庆节(国庆日、国庆翌日)、追思节、圣母无原罪瞻礼、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圣诞节(圣诞节前日、圣诞节);春节(正月初一至初三)、清明节、复活节(耶稣受难日和耶稣复活前日)、佛诞、端午节、重阳节、冬至节和中秋节(即中秋节翌日)共15个节日累计20日为公众假期。

    澳门公众假日逢周日不实行补休:从澳门特区政府每年订定公众假日公示来看,公众假日逢周日不补假调休,仅2007年春节期间的正月初一逢周日,于当年2月21日(正月初四)补假以外,之前的年份对所有公众假日均未补假调休。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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