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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久盛隆务汉服研究中心

泉州市久盛隆务汉服研究中心

(泉州市久盛隆务汉服研究中心)
庆五一做最美人,做最美事 2016 年.4月29日晚上7:00,泉州市久盛隆务汉服研究中心在泉州浦西万达广场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汉服文化活动。表演人员身着各式各样的汉服,进行汉式婚礼秀
泉州市久盛隆务汉服研究中心资料
  • 中文名:泉州市久盛隆务汉服研究中心
  • 别名:久盛隆务研究中心
  • 总部地址:福建泉州鲤城区
  • 成立时间:2016年2月1日
  • 成立宗旨:发扬中华文化传统
  • 下设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单位泉州市民政局
  • 基本介绍

    泉州市久盛隆务汉服研究中心是经泉州市民政局批准注册成立的文化团体。本中心旨在发扬中华文明,继承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

    中文名 泉州市久盛隆务汉服研究中心,成立时间 2016年2月1日,登记证号 52350500MJC180022X 主管单位 泉州市民政局

    目录

    1 建设宗旨

    2 组织机构

    3 业务范围

    4 组织章程

    建设宗旨

    传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弘扬华夏传统文化、推广汉族传统服饰及传统礼仪,开展活动遵循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

    组织机构

    泉州市久盛隆务汉服研究中心设立理事会,其理事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业务范围

    开展汉服学术研讨会;举办汉服展览,出版相关书籍;汉民俗文化推广研究;汉服文化咨讯合作指导;推动公众体验和学习汉服文化;建立汉服文化交流信息平台。

    组织章程

    泉州市久盛隆务汉服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泉州市久盛隆务汉服研究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自愿举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传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弘扬华夏传统文化、推广汉族传统服饰及传统礼仪,开展活动遵循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泉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七星街联成花苑1301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五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邀请汉文化专家开展学术研讨会,

    二:举办汉服展览、出版相关书籍。

    三:汉服礼仪、节庆等汉民族风俗研究推广。

    四:汉服文化资讯、合作与指导。

    五:推动公众体验和学习汉服文化。

    六:建立汉服文化交流信息平台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罢免、增补理事;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修改章程;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一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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