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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12月26日,是由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同胞、华侨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皖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以及其它有关组织、社会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主管部门为省商务厅(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协会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综合性的政策信息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授权协助办理外商投资审批和管理部分政务事项,努力成为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互动沟通的桥梁。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资料
  • 主管部门:省商务厅
  • 地点:安徽省
  • 协会组织机构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秘书处是省协会的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投资发展部、信息咨询部等办事部门。

    协会章程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缩写为AHEFI。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安徽省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安徽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与外商投资企业配套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企业,省、市、县商务系统的各类商协会、学会,有关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社会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安徽省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进会员与政府机构之间、会员之间和会员企业中投资各方之间的了解、友谊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等;推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安徽省商务厅业务指导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作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同时接受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安徽省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安徽省的投资环境;受政府或企业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招商引资活动,为境外投资者来安徽省投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开展与境外工商界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交流会员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调查了解会员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会员的投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帮助会员提高管理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举办的产品展销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市场;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

    (六)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搭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相互了解与支持的平台,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七)开展同兄弟省市协会和港澳台地区、国外商会和海外有关团体的友好往来、经济交流和合作,建立友好关系,促进外商来安徽省投资;

    (八)开展吸引外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编辑出版面向会员的书刊、网站,宣传政策法规,为会员传递国内外信息,及时反映协会和会员的活动情况,提高会员的知名度;

    (九)在业务上指导安徽省各地方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工作,加强合作与服务;

    (十)认真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委托的事项。

    (十一)省商务厅(原省外经贸厅)授权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的部分具体事务:

    1、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的有关事务性工作,包括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省商务厅批准新企业和变更企业的上报、打证和发证工作等;

    2、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有关事务性工作,包括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会议,收集并初审企业年检资料,派员在省年检窗口集中办公,负责督促指导全省企业网上数据的上报,数据的接收、汇总、上报工作等;

    3、安徽省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型“两类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工作,包括审核、整理、汇总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两类企业资料,换领两类企业确认考核证书,确认产品出口型企业和考核先进技术型企业,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新申请确认先进技术型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等;

    4、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打印和发放工作,包括配合厅外资处编报、下达年度出口计划和总结,审核企业上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进口条件,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发证、统计、汇总、上报归档等;

    5、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受理工作,包括配合省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进行调查、研究、解决等;

    6、其他委托办理的事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安徽省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安徽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外商投资企业配套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企业,有关专家、学者和组织、社会人士和省、市、县商务系统的各类协会、学会均可申请参加协会成为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

    (二)安徽省的各地方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安徽省其他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也可以加入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三)承认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并热心于协会工作的有关社会人士,可加入或被邀请参加协会成为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据本章程规定条件,审核入会申请;

    (三)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协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要求协会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期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并经多次催促无效的,视为自动退会。凡因企业到期或因违规违章被商务等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件的,同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本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特邀顾问、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办事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聘任若干名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坚持国家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热情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经省商务厅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定提交理事会的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严格履行财务制度,按协会收支安排审批日常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特邀顾问、顾问若干名,并可根据需要设立荣誉名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和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部门和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和有偿服务收入;

    (四)捐赠和赞助;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六)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商务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商务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商务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4日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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